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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下期租停租条款中代理人问题研究——评“GLOBAL SANTOSH”案

2016-04-06辽宁伯宁上海律师事务所黄青业

世界海运 2016年10期
关键词:租船承租人委托人

辽宁伯宁(上海)律师事务所 黄青业

英国法下期租停租条款中代理人问题研究——评“GLOBAL SANTOSH”案

辽宁伯宁(上海)律师事务所 黄青业

本文涉及的案例是英国最高法院就期租合同下船舶停租纠纷与代理人问题的最新权威判决。该案历时七年多,先是经过伦敦仲裁,然后先后上诉至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最终至最高法院,最高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最终判决。本案纠纷主要涉及期租合同下停租问题,重点解决了承租人代理人的认定问题并对此作出权威解读。以该案例为基础,就英国法下停租条款中代理人问题予以探讨。

停租;代理人;英国法

一、案情简介

本案①The Global Santosh [2016] Vol 1 Lloyd’s Rep 629.已知租船合同链如下:2008年9月11日NYK Bulkship(Atlantic) NV作为二船东(下称“NYK”),将“Global Santosh”轮(下称“船舶”)航次期租给承租人Cargill International SA(下称“Cargill”)执行瑞典至西非航次,租船合同格式为经修订的纽约土产(NYPE)格式,约定适用英国法,伦敦仲裁。Cargill又将涉案船舶航次转租给Sigma Shipping Ltd(下称“Sigma”)。

涉案贸易合同关系为:2007年12月14日Transclear SA(下称“Transclear”)作为卖方以“C&FFO”价格条款将散货水泥卖给IBG Investment Ltd(下称“IBG”)。涉案货物是六票货物运输中的其中一票。依据“FO”(free out)条款,卸货作业由IBG负责,合同还约定如果IBG未在约定装卸时间内完成卸货,则Transclear有权收取滞期费并对货物享有留置权。因此,根据已有案件材料很有可能Transclear会是该船舶的最终承租人,但尚不确定其是否直接从Sigma处租船。

涉案期租合同有关条款为:(1)转租条款:在本租船合同租期下,承租人有权就全部或部分租期进行转租,但承租人应仍负责本租船合同的履行。(2)租船合同第8条约定,船长将会依从承租人命令与指示,视为承租人雇佣和代理,承租人自担费用负责货物装卸。(3)租船合同有多达三条停租条款:第15条为标准格式停租条款,第48条停租条款与第15条很大程度上存在重叠,与租船合同第49条附加停租条款。本案所涉争议主要在第49条,其约定:“如果在合同存续期间,船舶被任何当局或因任何法律程序而被捕获、逮捕、滞留或扣押,直到船舶被释放,租金应停止支付,但该捕获、逮捕、滞留或扣押系由承租人或其代理人的个人作为(personal act)、不作为(omission)或违约(default)导致的除外。”

2008年10月15日船舶抵达尼日利亚的哈科特港并递交NOR,但因港口拥挤(部分原因是IBG卸载机故障),船舶一直待在锚地,直到12月18日才被通知去靠泊,但最终却未靠泊成功,因为港口当局依据12月17日尼日利亚联邦高等法院签发的命令拒绝船舶靠泊并命令其返回锚地。该法院命令系由Transclear申请获得,目的是为从IBG获得156万美元滞期费的索赔担保,不过显然该法院命令错误地将船舶也列为扣押对象,理应只针对货物。随后,Transclear与IBG达成和解,法院签发命令允许船舶靠泊卸货,船舶于2009年1月15日开始卸货直到1月16日卸货完毕。

二、争议双方的主张

本案纠纷在NYK与Cargill之间产生:

Cargill认为该案情况符合租船合同第49条规定,船舶理应在扣押期间停租,于是扣留了船舶被扣押期间的租金,并于实际开始卸货时恢复租金支付。

NYK则认为,依据该租船合同第49条规定不应停租,因该逮捕或滞留系IBG或Transclear的个人作为或不作为所致,而IBG或Transclear正是租船合同第49条所述的承租人代理人,包括正在履行Cargill责任(尤其卸货责任)的转租承租人(不论是否分合同当事方)和收货人:(1)IBG作为收货人,在卸货方面是Cargill的代理,而船舶被扣押也是由其所引起——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卸货,未能支付因此产生的滞期费,也未能为Transclear滞期费索赔提供担保;(2)Transclear作为转租承租人,也是Cargill在卸货方面的代理人,而扣船命令正是Transclear为保证滞期费索赔而申请获得。不过NYK也提及前述理由(1)是其首要依据,理由(2)只是锦上添花而已。

三、仲裁庭的裁决

仲裁庭以多数意见认为:(1)没有任何证据表明Cargill同意Transclear扣押船舶或其所载货物。(2)没有证据表明Transclear是在代为履行Cargill的责任去装卸货物。(3)如果Transclear确实在装卸货物,也不是作为Cargill的代理人,而只是作为所在合同上家或上上家的代理人。(4)在扣船或扣货行动中,Transclear只代表自己,并非Cargill代理人,因为Transclear有针对IBG的滞期费索赔,但Cargill却没有。

所以,仲裁庭认为在该案中船舶被扣押的情况并不符合租船合同第49条规定的“但书”情况,船舶被扣押期间理应停租。

四、高等法院、上诉法院与最高法院的判决

(一)高等法院判决:驳回仲裁裁决,判决NYK胜诉

NYK不服仲裁裁决,上诉至高等法院(HIGH COURT)。高等法院Field J法官认为:

(1)租约中有很多规定都表明租约由各方通过“代理人”经营操作。第49条规定并不局限于承租人具体指定的当事方履行承租人职责而引起的船舶被捕获、逮捕、滞留或扣押的情形。对于Cargill来说,其通过转租船舶,已经将其租船合同下的职责履行委托或再委托给转租承租人或再转租承租人或收货方,不管代理人与租船合同链上家之间已存在的确切合同关系,这些当事方则可能构成Cargill在第49条项下的代理人,但该第49条只适用于代理人在履行代理事务中的作为、不作为或违约。

(2)Transclear扣押货物和船舶的行为并非是在履行Cargill委托给其的代理职责。仲裁庭以多数意见以Transclear是合同转租方而非代理人为由驳回了NYK基于Transclear系Cargill代理人的索赔主张是错误的,不过以没有证据证明Transclear卸货是在履行Cargill职责为由拒绝NYK的索赔则是正确的。

(3)欲确定船舶扣押是由IBG的作为、不作为或违约所致,需要先确定两个问题:一是,NYK所依据的IBG的作为、不作为或违约发生在IBG履行作为Cargill代理人的卸货职责过程中;二是,进一步确定作为、不作为或违约是在关键时间(material time)导致扣船。

(4)NYK索赔所依据的IBG作为、不作为或违约具体是指IBG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卸货,未能支付因此产生的滞期费,也未能为Transclear索赔滞期费提供担保。租船合同第8条规定,“承租人自担费用负责货物装卸”,通过买卖合同(包括滞期费规定),IBG成为Cargill在租船合同第8条项下的代理人去负责卸货。根据第49条,IBG未能在装卸时间内完成卸货就是其在履行Cargill委托的卸货职责过程中而产生的作为、不作为或违约。Cargill赋予了代理人自由决定代理条款的权利。IBG未能支付滞期费或提供担保确是发生在其履行代理职责过程中,因为IBG履行的卸货职责包括要支付所有必要费用以清除履行职责中的障碍。

(5)第49条规定中的“导致”(occasioned by)一词引入了因果关系概念。作为一般商业常识,作为、不作为或违约与第49条停租事件之间因果关系应是前者导致后者发生。可毫无争议地认为,未能在装卸时间内完成卸货导致滞期费索赔,未能支付滞期费或提供担保导致去法院申请命令,因此导致船舶被错误地扣押。由于本案中因果关系是一般商业常识,三位熟悉航运事务的商业人士组成的仲裁庭可以很好地决定该因果关系问题,所以因果关系问题将发还给仲裁庭处理。

所以,高等法院认为IBG属于租船合同第49条所规定的承租人代理,Cargill 应对受托人完成委托事项中的作为或不作为负责。Transclear扣船行为本身不属于卸货,不是委托事项,所以无关,但IBG未能在约定卸货时间内完成卸货且没有支付滞期费则属于委托事项中有关卸货方面的不作为,故第49条规定理应适用,Cargill无权停租。

(二)上诉法院判决:支持高等法院判决,判决NYK胜诉

Cargill不服高等法院的判决,上诉至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NYK也提起交叉上诉。

Cargill上诉认为第49条规定仅适用于相关代理人在履行承租人委托事务之时。Cargill在租船合同第8条项下的责任仅限于自担费用负责货物装卸,并没有义务在任何特定时间内完成卸货,所以Cargill在租船合同下的责任与IBG在货物买卖合同下的责任存在重大差别。Field J法官对第49条“但书”范围的限制解释是正确的,但其得出“但书”部分适用的结论却是错误的。Transclear和IBG均非在履行Cargill的委托事务。

NYK提起交叉上诉认为Field J法官将“在代理人履行代理事务过程中”加入到第49条“但书”规定中是错误的。转租自由条款对于期租合同来说是中心要素,“代理人”一词应作广义解释。所需证明的只是Cargill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船舶被逮捕、捕获、滞留或扣押即可。租船合同计划表面看来就是扣船导致停租。第49条“但书”规定是一种例外,反映出出租人和承租人不同身份导致扣船的结果不同。法官本应基于发现的事实准许上诉,而不应该将问题交由仲裁员处理。

上诉法院Gross法官认为:(1)对于第49条“但书”规定的真正解释,“代理人”(agents)一词不应局限于严格意义上所谓的代理人。Cargill的受托人(delegates)可成为其该“但书”规定的代理人,而不管该受托人与合同上家之间是否已存在的确切合同关系。“代理人”一词可相应地延伸到转承租人、再转承租人和收货方。争议中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违约并不局限于必须发生在受托人履行委托事务过程中。第49条所规定的基本方案就是船舶一旦被扣押或滞留则停租。这一基本方案将涵盖NYK方面或与NYK或Cargill都无关的第三方的作为或不作为。但Transclear和IBG之间的争议明显在Cargill方面,结果就是根据因果关系问题租金继续支付至涵盖相关期间。Transclear和IBG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上述结果,这也影响了出租人和承租人责任范围(sphere of responsibility)的常见区分。Cargill的责任和其受托人责任之间没有必要必须具有一致性。因此,对于第49条“但书”规定的解释问题,虽理由不同,但同意Field J法官的解释。(2)上诉院不会干涉Field J法官作出的发还仲裁庭处理因果关系问题的决定。仲裁员并未裁决是否Transclear和/或IBG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船舶滞留或错误,而当事方有权获得该裁决。仲裁员应对此种问题作出裁决,包括肯定答复情况下因果关系链是否已中断的问题。进一步讲,任何情况下,该Field J法官有权自由作出决定。

所以,上诉法院认为对代理范围的认定应依据责任范围,该解释相较于高等法院更为宽泛:有关船舶与船员的管理问题属于船东的责任范围,而对船舶的营运安排则是承租人的责任范围。据此,Transclear与IBG的滞期费争议问题与NYK无关,而应该归属于Cargill对船舶的营运安排,故属于Cargill的责任范围,因此Cargill无权停租。基于此,上诉法院认为NYK与Cargill的上诉均应驳回。

(三)最高法院的判决:驳回上诉法院判决,维持仲裁裁决

Cargill不服上诉法院的判决,上诉至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最终最高法院未采纳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观点,并以四比一多数意见支持了仲裁裁决。持多数意见的法官认为:

(1)在决定租船合同第49条“但书”规定是否适用时,应衡量“代理人”IBG的作为或不作为是否构成Cargill违反了期租合同下的某项义务,只有在扣船缘由与Transclear和IBG正在履行作为Cargill“代理人”的职责之间存在关联(nexus)时,“但书”规定才适用。从2008年10月15日船舶递交NOR至2009年1月15日实际开始卸货期间,IBG未能卸货,这不应被视为IBG在代为行使Cargill在租船合同项下的某种权利。IBG未能按时卸货是否属于代为行使权利或违反义务应该依据期租合同进行确定,而非货物买卖合同。

(2)Cargill在期租合同项下没有义务使得船舶在特定时间内完成卸货。Cargill在期租合同项下对IBG在货物装卸作业中的作为或不作为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在装卸作业进行当中所实际发生的作为或不作为。船舶被扣系IBG与Transclear之间的滞期费争议所致,转租合同项下滞期费责任的产生或追索不应视为在代为行使期租合同项下Cargill的权利。

因此,最高法院最终驳回了上诉法院判决,支持了仲裁裁决。

五、相关问题探讨

(一)英国法下代理概述

依据Bowstead and Reynolds on Agency一书关于代理(Agency)的定义,代理是指两人之间存在的信托关系(Fiduciary relationship),其中一方明示或暗示表明另一方代表其作出一定行为以致影响其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而另一方同样同意去作出一定行为或作出如此行为(The fiduciary relationship which exists between two persons, one of whom expressly or impliedly manifests that the other should act on his behalf so as to affect his relations with third parties, and the other of whom similarly consents so to act or so acts)。①Peter G Watts,“Bowstead and Reynolds on Agency”, Sweet & Maxwell Ltd, 19 edition, August 23, 2010, Para 1-001.

另外,杨良宜先生在其《国际商务游戏规则——英国合约法》一书中将代理定义为是一种委托人(principal)与代理人(agent)的合约或允准的关系,委托人授权代理人去为他与第三者订约。[1]

代理关系的成立条件中非常关键的是委托人的授权(authority),而授权主要有三种形式:明示授权(express actual authority)、默示授权(implied actual authority)与表面授权(apparent or ostensible authority)(也称“表见代理”)。明示授权,简而言之,为文字具明,并不拘泥于具体形式。默示授权,通常基于代理人的特定身份,其在为一定行为时被认定应有委托人的授权,比如船长会被认为在关于船舶安全等方面具备默示授权,可去代表船东签订救助合同等。表面授权,则是通过委托人向合同当事方作出的表现(representation),想要表现出或者合同当事方据以认为代理人有权代表委托人在“表面”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以至委托人要对其在合同项下的责任承担履行义务,进而在委托人与合同当事方之间确立的一种法律关系;代理人并不知晓如此创设的法律关系,其不需要意识到(尽管通常知道)这种表现的存在,但决不能意图以自己为委托人去订立该合同;合同当事方依据委托人的表现,与代理签订合同,此时这种表现就被“禁止翻供”(estoppel),委托人就不能主张其不受合同约束,而代理是否有实际授权去签订合同则并无关联。②参Freeman & Lockyer v. Bunkhurst Park Properties (Margal) Ltd. (1946) 2 Q.B. 480。转引自杨良宜,《国际商务游戏规则——英国合约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修订版,第109页。

另外,还存在追认代理和特殊的紧急代理人(agent of necessity)。两者均实无授权,前者需委托人事后追认生效,后者则主要是指一方没有任何授权也可以紧急代理人身份去为委托人签订合同或作出一定行为,而委托人则要受此约束,此种情况比较常见的例子就是海上救助中船长作为货方的紧急代理人签订救助合同,而这也要求无法与货方取得联系或即使取得联系却无法获得明确指示。

(二)本案代理问题分析

1. 期租承租人的代理人认定

依据上文所述,严格来说,代理人是委托人授权代表其作出一定行为的人,而从这个意义上,Transclear或IBG均非Cargill的代理人,因为他们与Cargill之间并没有合同、授权或其他法律关系。

在期租租船合同中,履约过程中的承租人“代理人”未必局限于严格法律意义上代表承租人作出一定行为的人或者那些与承租人有直接法律关系的人。即使期租承租人以自己名义租船,通常的卸货作业也一般是由独立的合同当事方或者收货人以自己名义进行。由于船舶可以转租,所以实际上租船合同链将很可能包括一个或更多的期租承租人或程租承租人,而租船合同条款在一些方面也未必“背靠背”,在这种情况下,租船合同操作所享有一些权利和应履行的一些义务就会被代理性地(vicariously)延续:在船东与期租承租人之间,期租承租人的权利可被租船合同链中的下家获得,一些期租承租人的责任通过转承租人的行为得以履行完毕,最终进行卸货作业的人就是在行使从承租人处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合同权利。

本案第49条“但书”规定所涉代理人即为上述情况,IBG和Transclear虽非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代理人,但却符合该条款中“代理人”一词的自然语言意义。本案中期租合同承租人享有权利指示卸货地点和时间,最终享有这一权利者就是货方,即Transclear和IBG,在此目的下,他们就是Cargill的代理人。当然,他们是Cargill为此方面的代理人并不意味着Cargill就要为他们可能导致扣船的任何行为负责,因为并非转租合同当事方的所有行为都可视为是在代为行使期租承租人的权利或履行其义务,除非扣船原因和Transclear或IBG在履行作为Cargill代理职责之间具有某种关联。该案中期租合同项下的权利就是要求卸货,而相应责任则是进行卸货作业,这一点上,Transclear或IBG作为Cargill代理人行使前述权利并履行前述义务就没有任何争议,问题是确定代理人所涉作为或不作为的内容外延范围。

2. 代理的范围认定

本案期租合同并未明确货物装卸作业的具体操作问题,但依据其第8条规定,Cargill应负责货物装卸作业。这就使得船舶要直接遵照Sigma的要求,并间接遵照Transclear和IBG的指示,同样,这也要求确保恰当完成卸货作业并支付费用。但是Cargill并无合同义务保证船舶在任何特定时间内卸货,其对卸货作业时间并没有合同利益。Cargill的责任是支付租金,而这正由第49条决定,但该条款中停租事件就是船舶被捕获、逮捕或扣押,并不考虑对卸货的影响。虽然Transclear与IBG之间对于卸货时间确实有合同责任,但NYK和Cargill却均非该合同的当事方。所以NYK的索赔就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NYK与Cargill之间,卸货作业尽管是IBG进行操作,但是在代表Cargill并根据期租合同第8条的规定遵照Cargill指示并承担费用进行。从船舶递交NOR到实际开始卸货作业期间,IBG并未进行任何卸货作业,就不能视为是在行使Cargill在期租租船合同下的权利或履行义务,因实际上并未代表Cargill做任何事情。因此,Cargill在期租租船合同下对IBG在卸货作业方面的作为或不作为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其在实际卸货作业过程中的作为或不作为。

第二,NYK索赔的是船舶被扣押所导致的时间损失,而这是由Transclear和IBG之间的滞期费争议造成,转租合同项下滞期费责任的产生或追索不应视为是在代为行使期租合同项下Cargill的权利。

所以,本案中在Cargill要对其代理在装卸货作业过程中的作为或不作为负责时,但IBG作为代理并未进行卸货作业,有缺陷地进行卸货作业和实际没有进行卸货作业则是非常不同的两种情况。

3. Clarke大法官的异议

Clarke大法官对其他四位大法官的意见持有异议,认为:(1)虽Cargill相对于NYK并无合同责任确保在特定时间内进行卸货,但是对于货物操作时间确有利益关联,其知晓合同链下游合同,应领会到完全可能会有滞期费责任。(2)船舶是等候卸货还是在实际卸货过程中,并没有实际商业意义上的区别。故船舶被扣押期间不应停租。

(三)措辞修改建议

如本案欲达到不停租的效果,则需要对第49条的条款措辞进行修改,笔者建议修改为:

“如果在合同存续期间,船舶被任何当局或因任何法律程序而被捕获、逮捕、滞留或扣押,直到船舶被释放,租金应停止支付,但该捕获、逮捕、滞留或扣押系由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或其转承租人或再转承租人或收货人的个人作为(personal act)、不作为(omission)或违约(default)或其他任何原因所导致的除外。”(“Should the vessel be captured or seized or detained or arrested by any authority or by any legal process during the currency of this Charter Party, the payment of hire shall be suspended until the time of her release, unless such capture or seizure or detention or arrest is occasioned by any personal act or omission or default or anything whatsoever of the Charterers or their agents or their sub-charterers or subsub-charterers or receivers/consignees. ...”)

[1]杨良宜.国际商务游戏规则——英国合约法[M].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07.

内河航运市场秩序专项治理10月起实施

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长江等内河航运市场秩序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简称《行动方案》),提出排查治理长江等内河航运市场存在的不规范、不安全、不公平的经营行为,专项治理自今年10月1日起实施,为期1年。

行动将对经营资质条件不达标、船舶违规挂靠、船舶超载、船舶配员不足、新改建船舶检验质量、涉企违规收费6类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各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水路运输经营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经营资质不达标专项治理,并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加强监督检查,严禁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规接受船舶挂靠。海事管理机构要强化船舶现场检查效果,按不低于2%的比例进行现场抽查;结合船舶到港登轮检查或船舶安全检查,加强对船舶配员情况的检查,在专项行动期间应覆盖所有内河营运船舶;加强对专项行动期间新建或重大改建完工船舶的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据了解,此次专项治理将分3个阶段,10月1日至今年年底为自查整改阶段,2017年1月1日至7月31日为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8月1日至9月30日为抽查总结阶段。

摘自交通运输部网站

10.16176/j.cnki.21-1284.2016.10.009

黄青业(1986—),男,硕士,律师,E-mail:qingye.huang@boeni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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