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间接购买者规则研究:警示与启示
2016-04-04王磊
王 磊
(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
美国间接购买者规则研究:警示与启示
王 磊
(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
间接购买者规则是美国反垄断私人诉讼中一个蛊惑的命题,它虽因剥夺间接购买者的起诉资格而饱受非议,但却被联邦最高法院一直采行。解读间接购买者规则能够为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经验与警示。我国在构建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具体制度设计时,需注重诉讼效率,合理平衡“威慑”与“补偿”的双重目标,可尝试从原告、法院这两个重要角度出发,并以证据与证明、团体诉讼、拓宽专业知识输入法院的渠道等为制度完善的突破口与着力点。
反垄断私人诉讼;间接购买者规则;威慑;补偿;效率
197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Illinois Brick Co.v.Illinois案[1]中正式确立了间接购买者规则(Indirect Purchaser Rule)。自此,间接购买者规则成为认定原告有无起诉资格的一项重要标准,它与三倍损害赔偿(Treble Damage)一样深具美国特色,两者花开并蒂,在形塑美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的过程中扮演着十分关键的角色。
本文选取间接购买者规则作为研究对象,一是因为,一直以来,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主要停留在围绕“四个案例”①这四个案例分别是:Hanover Shoe,Inc.v.United Shoe Machinery Corp.,392 U.S.481(1968);Illinois Brick Co.v.Illinois,431 U.S.720(1977);California v.ARC America Corp.,490 U.S.93(1989);Kansas v.UtiliCorp United Inc.,497 U.S.199(1990).进行言说的阶段,缺乏对规则内涵、演变等向度的观察和思考。再者,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虽已实施八年,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但仍存在很多粗疏之处,相比较而言,美国被公认是世界上反垄断私人诉讼最为发达的国家。他山之石,何不攻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