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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污水治理中的直接排污者责任

2016-04-04李冠杰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1期

李冠杰

(1.咸阳师范学院 政治与管理学院,陕西咸阳 712000;2.咸阳师范学院 城市与公共服务研究中心,陕西咸阳 712000)



论农村污水治理中的直接排污者责任

李冠杰1,2

(1.咸阳师范学院 政治与管理学院,陕西咸阳 712000;2.咸阳师范学院 城市与公共服务研究中心,陕西咸阳 712000)

摘要:在农村污水治理过程中,支付意愿假说和公民环境权理论为直接排污者,即农村居民成为污水治理责任主体提供了前提和依据。因此,必须按照科学设定和合理配置的原则,从农村污水治理的实际出发,明确直接排污者的资金投入责任及其支持、参与责任。

关键词:农村污水治理;直接排污者;治理责任

农村污水是指农村居住区范围内产生的以居民生活污水为主的综合排放污水。农村生活污水种类繁多,成分复杂,主要有厨房洗涤水、洗衣污水、洗浴污水、清洗农具污水、冲洗卫生间的粪便污水、生活垃圾堆放渗滤产生的污水、人畜混居产生的畜禽粪便以及部分降水等。农村生活污水具有来源面广、间歇排放、水质差异大、有机物浓度偏高等特点[1]。大部分未经处理或未达标处理的农村污水排入周边水体,导致地表水水质下降,河道、湖泊严重污染,破坏农村生态环境,危害居民身体健康,阻碍农村社会发展。在农村污水治理过程中,相关理论为直接排污者,即农村居民成为污水治理责任主体提供了前提和依据。因此,必须按照科学设定和合理配置的原则,从农村污水治理的实际出发,明确直接排污者的治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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