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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的原告资格

2016-04-04高美艳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4期

高美艳

(太原科技大学 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24)



环境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的原告资格

高美艳

(太原科技大学 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24)

摘要:随着新《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的颁布,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长久以来有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争论从未休止过,其中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简称环境管理机关)原告资格的分歧较大。笔者认为,虽然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意在与民事诉讼法进行衔接,但是其中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却没有把握住民诉法第五十五条的立法原意。仅仅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赋予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做法还有失偏颇。因此要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即赋予环境管理机关环境公益诉权更具优越性,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司法效率、有效保护环境公益,而且还对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环境管理机关;适格原告;环境公益

一、学术界有关环境管理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争论与借鉴

(一)关于环境管理机关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

1.不宜赋予其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其理由如下:第一,环境管理机关拥有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权,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司法属性,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属性,那么赋予环境管理机关环境公益诉权将与其作为行政机关的宪法职能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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