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版权作品使用共识”与参与式文化的版权政策环境

2016-04-04尤杰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1期
关键词:创作文化

尤 杰

(上海大学 上海电影学院,上海 200072)

导 论

随着网络2.0时代的到来,以用户创造内容(User-Generated Content)为代表的参与式文化形态与现代版权保护体系之间的冲突成为全球版权产业与法学界极其关注的焦点问题。借助于数字技术,普通文化消费者能够对版权作品中的内容进行各种剪切、拼贴以及组合,从而形成了若干带有鲜明数字烙印的参与式文化形态,例如影音杂糅(mash-up, remix, fanvid)和游戏引擎电影(mashinima)。与此同时,借助于互联网乃至移动网络平台,像粉丝文学创作(fan fiction)这种在模拟时代就已存在的参与式文化形态也能获得如其数字后辈一样的全球性传播路径。与在前数字时代占据统治地位的单向度“只读”文化形态相反,以受众与媒介文本之间的互动“读/写”为特征的参与式文化充分彰显了文化消费者积极介入文化再生产的意愿和能力,[1]而这样一种意愿与能力则会促成社会文化景观的多元化与民主化,提高政治协商过程的公众参与度,以及提升文化消费者自身的创造性主体和公民身份意识。[2]399-402然而,在未经版权所有者允许的情形下,参与式文化创作者利用版权作品内容特别是利用直接复制的原作片段来创作新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其专有性复制权和演绎作品创作权,而对含有版权内容的新作品的网络传播则侵犯了其发行权以及/或者公开展映或展示权。

近20年来,就整体上来说,版权产业与法学界围绕着数字参与式文化所引发的版权议题形成了几乎是针锋相对的两种观点与姿态。……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创作文化
文化与人
年味里的“虎文化”
“国潮热”下的文化自信
创作之星
《如诗如画》创作谈
谁远谁近?
《一墙之隔》创作谈
创作随笔
创作心得
创作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