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控制体系的评析
2016-04-04孙宋龙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1期
关键词:大气
赵 俊, 孙宋龙
(上海政法学院 经济法学院,上海 201701)
环境法学界对温室气体控制是否应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调整范畴存在不少争议。2015年8月29日公布的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但这种规定并没有平息有关温室气体排放是否应该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调整范畴的争论。本文认为,只有对温室气体控制与大气污染治理的相关基本问题进行梳理,才能为温室气体的立法和大气污染的治理指明方向。
一、 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之间的关系
有学者借鉴《水污染防治法》中水污染的概念,*《水污染防治法》附则中第九十一条规定: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将大气污染定义为:大气环境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大气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大气环境恶化的现象。大气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大气排放的、能导致大气污染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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