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若干思考
2016-04-04李艳芳张忠利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1期
李艳芳, 张忠利, 李 程
(1.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2. 中国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北京 100720)
在全球变暖的时代,通过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推动低碳发展,进而实现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常态。为应对气候变化,大力推动低碳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已经制定了大量政策、法规和规章等。2015年6月,中国政府也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提交了《强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国国家自主贡献》(Intended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 INDCs)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中国在2030年之前应对气候变化的各项行动目标。与此同时,我国现有的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法律并不直接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为立法目的,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效果和力度都存在诸多不足,而已经制定的旨在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规章则缺乏上位法的法律依据。为此,尽快出台“应对气候变化法”,从而为社会各领域大力开展温室气体减排、应对气候变化、推动低碳发展的行动提供法律保障成为当务之急。
一、 我国应对气候变化专门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 应对气候变化专门立法的必要性
首先,应对气候变化专门立法是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推动低碳发展,实现我国国家自主贡献的自主行动目标的必然要求。气候变化问题既是环境问题,也是发展问题,但归根到底是发展问题。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已经进入新常态,为应对气候变化而制定气候变化专门立法是推动实现经济和社会的低碳发展,实现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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