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多元治理模式法律保障机制探究*
2016-04-04林丽珍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6期
林丽珍
(福州大学 法学院, 福州 350108)
我国环境多元治理模式法律保障机制探究*
林丽珍
(福州大学 法学院, 福州 350108)
未清晰地认识和定位政府、企业、社会公众三者的关系,未处理好三者的分工与衔接,是造成我国环境多元治理模式难以落实的关键问题。究其主要原因在于过分依赖传统政府管制模式的路径,以致政府在环境治理中起主导作用而轻视企业、社会公众作为治理主体的力量,导致其他治理主体参与环境治理法律机制的缺失。比较分析三者存在的障碍,提出落实环境多元治理模式法律保障的建议,从而构建起三者相互协作、共同治理环境的新局面。
环境保护;环境多元治理;政府管制;治理主体;法律机制;法律保障
近年来,实践中多元主体参与环境治理的现象越来越多,例如温州模式、浙江嘉兴模式等,2014年新《环保法》也确立了环境多元治理模式。鉴于对实践的考查与分析,虽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企业参与到环境治理中,但这些环保联合会或环保志愿者协会等的领导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兼任,或其享有的治理权限是由政府相关部门授权的。不可否认,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对公众参与进行有效引导,使之有序推进,但民间环保机构也容易因此丧失本身立场。尤其是在一些涉及“官民”重大分歧的问题上,公众参与可能会根据政府的工作需要来进行,民间环保机构发挥的作用有限[1]。这缘于其难以摆脱政府控制,易丧失本身立场,造成治理主体缺位的现实。……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