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数额调整研究*
——基于司法判决的实证分析
2016-04-04欧达婧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6期
欧达婧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872)
违约金数额调整研究*
——基于司法判决的实证分析
欧达婧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872)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对违约金调整予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亦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但是,对于如何判断违约金的不同性质、如何适用违约金的具体调整规则等,都未作出明确说明。这实际上给司法实务带来诸多不便。结合我国当前司法判决对违约金数额调整的认定,考察法院于司法判决中对违约金相关问题的态度与看法,对审判实务中涉及的裁量难题进行剖析,以期为违约金数额调整的研究与讨论提供新的视角。
合同法;违约金数额;违约金调整;赔偿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
一、违约金数额调整规则
(一) 是否因性质不同有所差异
1.调整规则
基于违约金性质之差异,违约金有赔偿性违约金与惩罚性违约金两种表现形式。而在我国《合同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中,对违约金数额调整的规定只给出较为抽象的考量因素,并未因违约金性质不同而进行类型化的区分。由此则产生一个问题:不同性质之违约金,对其数额的调整是否应有差别,亦即不同性质的违约金是否应适用不同的调整规则?
对于违约金调整规则是否因违约金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异之问题,有学者认为,违约金调整规则不应笼统适用于赔偿性违约金与惩罚性违约金,二者应基于补偿与惩罚的不同法理进行差异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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