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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村调解的权威嬗变及其思考
——以马克斯·韦伯权威类型理论为分析工具

2016-04-04邓春梅潘志坤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2期

邓春梅,潘志坤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中国乡村调解的权威嬗变及其思考
——以马克斯·韦伯权威类型理论为分析工具

邓春梅,潘志坤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摘要]制度化建设以权威形态的建构为前提。梳理中国乡村调解权威的嬗变轨迹,是把握中国基层调解发展脉络,思考其制度完善问题的重要楔入口。就此而言,韦伯关于传统型权威、克里斯玛型权威、法理型权威的经典区分,成为探讨调解权威嬗变问题重要的理论参考与分析工具。通过理论借鉴与现实反思可以发现,当代中国乡村调解权威贫瘠而匮乏:传统型权威整体式微,克里斯玛型权威难以为继,新兴的法理型权威的生长举步维艰。要走出调解权威的现实困境,提升基层调解的威信力,就要引导传统型权威、克里斯玛型权威的法治化转型。而就当前中国基层司法现状而言,引导二者转型的重点,不在于调解制度内部的修订与完善,而在于外部法治建设的支持与保障。

[关键词]乡村调解;权威嬗变;传统型权威;克里斯玛型权威;法理型权威

调解是古代中国纠纷解决最主要的方式,也是当代中国乡村矛盾化解最重要的途径。当然,随着价值变迁与制度演进,中国今天的乡村调解呈现出诸多新的征候与面相。德国著名社会哲学家马克斯·韦伯指出:“制度化建设以权威形态建构为前提。”[1]从这个意义上说,反思乡村调解的权威嬗变,成为探讨中国乡村法治建设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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