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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或者使用“短信轰炸”软件行为的刑法定性问题
——兼论网络空间新型犯罪帮助行为的制裁思路

2016-04-04王鹏飞刘泽宇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6年6期

王鹏飞, 刘泽宇

(1.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 北京 100088; 2. 山西达道律师事务所,山西 太原 030000)



制售或者使用“短信轰炸”软件行为的刑法定性问题
——兼论网络空间新型犯罪帮助行为的制裁思路

王鹏飞1, 刘泽宇2

(1.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 北京 100088; 2. 山西达道律师事务所,山西 太原 030000)

“短信轰炸”软件作为一种特定数据和指令的集合,其具体的运行原理是探究制售和使用软件行为刑法定性的关键要素,在缺少关于“短信轰炸”软件运行原理更为详细的事实说明时,应当审慎理解制售或者使用“短信轰炸”软件行为同《刑法》第285条和第286条间的关系。制售和使用“短信轰炸”软件行为对网站平台经营者的经济利益造成侵害,能否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既需要考虑对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合理解释,还需研究在互联网信息时代的背景下如何处理具有新型特征的帮助行为。

计算机信息系统; 网络空间; 破坏生产经营罪; 网络犯罪帮助行为; 立法完善

2016年6月,中国新闻网、法制网、凤凰网、浙江在线等新闻媒体报道了一起关于制售“短信轰炸”软件的案件,案件中的两名制售人被公安机关予以刑事拘留①。所谓“短信轰炸”软件是指能够操控网站短信平台向指定手机号码批量发送网站验证短信的软件。在当前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的一般运营模式中,验证账户身份信息是体验平台功能的必要环节,登录人通过在平台网站输入手机号码并由平台向该手机号码发送验证短信已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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