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大代表的代表原则
——兼议《代表法》第2条和第20条的修改
2016-04-04陈明辉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10期
关键词:制度
陈明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论人大代表的代表原则
——兼议《代表法》第2条和第20条的修改
陈明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代表原则即代表进行代表活动时应当遵循的价值立场,主要有强制委任原则和自由委任原则两种类型。强制委任原则主张代表必须遵循选民的意志和利益,而自由委任原则主张代表应当独立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五四宪法确立人大代表的强制委任原则,但现行宪法有了新的突破,确立了一种介于强制委任与自由委任之间的新型的代表原则。这种符合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的代表原则既是一种制度创新,也是一种理论创新,应当予以坚持和完善。现行《代表法》在人大代表工作制度上尚存在不足之处,需要适当修改,落实现行宪法所确立的代表原则。
代表原则;强制委任;自由委任;人大代表;代表法
人大代表代表什么,在理论上可称之为代表原则问题。长期以来,在人大代表制度的相关研究中,人大代表的代表原则及与代表原则相对应的人大代表工作制度一直缺乏细致地梳理。既有的理论观点一般照搬西方代表理论的分析框架定义我国人大代表的代表原则。1954年宪法中对人大代表制度的体制安排,因受前苏联宪法影响较大,尚可适用西方代表理论的分析框架。但是,1982年宪法对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工作制度和罢免制度的规定均有了很大的变化,已经突破了传统代表原则的二分法,形成了一种独具中国特色的代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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