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族、性别与残疾:美国体育领域中的反歧视法律问题
2016-04-03马修J米顿著郭树理译
[美]马修J.米顿著 郭树理译
种族、性别与残疾:美国体育领域中的反歧视法律问题
[美]马修J.米顿*著 郭树理**译
自建国以来,美国职业体育运动与学校体育运动中,一直存在着严重的种族歧视、性别歧视与残疾歧视,尤其以种族歧视为甚。20世纪后半叶,由于社会、政治与经济形势的变化,美国体育领域的歧视与反歧视斗争开始进入司法领域,体育领域内的歧视成为美国联邦与各州法律规制的内容。对体育领域的歧视问题,美国法院主要是适用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Amendment XIV to the U.S. Constitution),《公民权利法》第6章与第7章(Civil Rights Act Title VI & Title VII)、《美国法典》第1981节(42 USC §1981)、《教育法》第9章(Education Act Title IX)、《康复法》(Rehabilitation Act)、《残疾美国人法》(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的相关内容来进行矫正。在反歧视法律诉讼中,涉嫌实施了歧视行为的体育组织或教育机构是否属于公法意义上的政府组织(state actor),对它们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
种族;性别;残疾;歧视;体育;法律
一、种族歧视的法律规制
(一)历史回顾
在职业体育运动和大学体育运动发展的早期——从美国内战到19世纪晚期20世纪早期的那段时间,非洲裔的美国人开始参加职业和业余层面的体育活动,包括拳击、赛马、棒球和自行车运动。在这一时期,他们参赛的机会并未带给他们平等的待遇。非洲裔的美国人不仅在体育能力上遭受剥削,而且尊严受损,饱受了种族歧视。
业余体育和职业体育中允许非洲裔球员参加——尽管是有限参与——这一段早期历史之后,接下来的一段时间是,正式的规则(例如,禁止黑人升入白人学院和大学,立法禁止任何形式的白人与非洲裔美国人之间的体育比赛)和非正式的规则(例如,“君子协议”禁止黑人参加联盟赛事,或有配额限制球队中黑人球员的数量)将黑人完全驱逐出了高校体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