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规范的合作社是不是真正的合作社
2016-04-02邓衡山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6年8期
■ 文 / 邓衡山
不规范的合作社是不是真正的合作社
■ 文 / 邓衡山
前两期,徐旭初教授在其《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缘何如此纠结》系列文章中,将现实中出现“异化”的合作社评判为“不规范的合作社”,引起了业内学者们的讨论。讨论观点分成了两类:一类观点认为,规范的合作社是“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的,没有按照“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的治理结构进行治理的合作社是不规范的,但还是合作社;另一类观点则认为此类“不规范的合作社”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这两种观点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前一种认可现实中“异化”的合作社依旧是合作社,只是不规范,可以将其理解成一种新型的合作社;而后者则不认可其为真正的合作社。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不能将已有公认定义的其他组织(如公司)称为新型合作社。如果中国出现了不具有“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性质的组织,而且这种组织在基本性质上有别于已有公认定义的组织,那么就应该冠以一个全新的名称,而不宜以新型合作社或中国特色的合作社来定义它。反之,如果现实中的这类组织实质上不过是公司等已有公认定义的某种组织,那么就既不是新型的合作社也不是新的组织。因此,既然“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是合作社的本质规定,那么,不具有这种性质的组织就肯定不是真正的合作社。
关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另一个争议在于:如何看待现实中不规范的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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