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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的刑事诉讼人权保障路径
——论公安机关“侦查权清单”制度的构建

2016-04-02陈鹤飞

21世纪 2016年8期
关键词:监督制度

文/陈鹤飞

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的刑事诉讼人权保障路径
——论公安机关“侦查权清单”制度的构建

文/陈鹤飞

导 读

随着历次修法和释法,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体系日益完善,各项法律法规的制度化、科学化、精细化程度都已今非昔比。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因各种原因,存在着许多人权保障隐患的刑事诉讼环节,对此,借鉴“权力清单”制度的妙笔,构建出在侦查阶段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新格局,兼顾侦查秘密与公众监督二者之间的平衡,努力提升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效果。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统领一切司法活动的总目标。在总目标下,中央提出了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具体要求,再次明确强调了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基本目的和优先价值。紧随其后,2015年3月24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提出了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应尽快梳理职权,依法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公布权力清单。两项法治理念本来并没有直接的联系,是否可以通过不同法律部门制度的嫁接,利用行政法领域的“权力清单”制度来突破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困局?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权进行监督,以“侦查权清单”为路径,完全可以实现两种理念的对接,极大地提高人权保障的水平,不断推进对人权保障的终极关怀。

公安机关的“侦查权清单”对于保障人权的意义

一、有利于宣示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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