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财税改革再续新篇
2016-03-31李亮子
国企管理 2016年6期
文/本刊记者 李亮子
资源税:财税改革再续新篇
文/本刊记者 李亮子

从全面推行营改增开始,财税制度改革已经吹响前进的号角。资源税改革从今年7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这让我国财税改革再续新篇。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5月10日联合对外发文,宣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这是继5月1日营改增全面推开后,我国推出的又一重大税制改革。这不仅对当前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诸多利好,也意味着“十三五”期间我国财税改革将更加深刻。
革 新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于1984年开始对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三种矿产品征收资源税,后来又将铁矿石等部分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逐步纳入征税范围。1987年4月和1988年11月,我国相继建立了耕地占用税制度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制度。国务院于1993年12月25日重新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同年还发布了资源税实施细则,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2011年10月28日,财政部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两个文件都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由过去的煤炭、石油,天然气、铁矿石少数几种资源,扩大到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七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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