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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蚕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持续发展
——以广西蚕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蚕茧大宗交易市场为例

2016-03-31卓秋虹屈达才

中国蚕业 2016年2期
关键词:龙头企业主体

倪 卉 卓秋虹 屈达才,3

(1日本立命馆大学,日本京都市 603-8322; 2广西大学农学院,广西南宁 530005;3广西大学蚕学研究所,广西南宁 530005)

农民蚕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持续发展
——以广西蚕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蚕茧大宗交易市场为例

倪 卉1卓秋虹2屈达才2,3

(1日本立命馆大学,日本京都市 603-8322;2广西大学农学院,广西南宁 530005;3广西大学蚕学研究所,广西南宁 530005)

自从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开始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很多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运而生,其中,合作社的发起建立,特别是发起主体对合作社的性质起决定作用。对于新建合作社,以发起主体是否是农民自身为分界方法,形成了所谓的“top-down(自上而下)”和“bottom-up(自下而上)”的2类合作社,而后者指由农民自身发起建立的合作社,是担负农村发展、组织和带动农民及零散小户的主体。根据实地调查资料,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种桑养蚕及蚕茧流通买卖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留仙桑蚕专业合作社为例,围绕由农民自身发起建立的蚕桑专业合作社与其产业链中紧密相联的缫丝龙头企业、蚕业技术指导部门及其他相关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分析讨论由农民自身建立的所谓“bottom-up”型合作社的存续现状,以探讨如何促进“bottom-up”型合作社形成、发展,并且发挥其作用。

广西;蚕桑专业合作社;主体;农民;龙头企业;交易市场

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1](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开始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发生了变化,合作社的发起、运营、所有形态等也同时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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