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理论与社会组织联盟的合法性
2016-03-30王晶娜杨巧
理论观察 2016年3期
王晶娜 杨巧
[摘 要]合法性理论源于西方,有关合法性的研究大致可分为三种范式,分别是规范主义合法性、经验主义合法性和哈贝马斯重建性的合法性。本文在分析西方合法性理论的基础上,对社会组织联盟的合法性进行了探讨,认为联盟的合法性主要来自于联盟内外共识的规则或道理,感情的忠诚以及共同的利益。
[关键词]合法性理论;社会组织联盟;合法性;来源
[中图分类号]D90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3 — 0075 — 03
“合法性”是公共领域中的重要概念,对应的英文单词是Legitimacy。“合法性”不等同于“合法律性”。Legitimacy在英语词典里的基本义项有合法、合理、正当等。因此,我们在讲合法性时,并不仅仅指合乎法律,还包括法律之外的惯例、规范或共同的价值。本文在分析西方政治合法性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我国社会组织联盟合法性的内涵。联盟作为近些年来第三领域内的新兴组织形式,在社会治理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把握社会组织联盟的合法性对于正确认识和定位联盟具有重要意义。
一、西方政治合法性理论
在西方政治学科当中很早就有对合法性问题的探讨,学者们关于合法性的研究大致可分为三种范式,分别是规范主义合法性、经验主义合法性和哈贝马斯重建性的合法性。
(一)规范主义合法性理论
规范主义合法性理论是把某种永恒不变的价值规范,如善、正义和美德等,作为认定政治秩序合法的基础,认为凡是具备善和正义的统治都是合法的。……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