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律师实务分析
2016-03-30陶岩
理论观察 2016年3期
关键词:规则
陶岩
[摘 要]执行异议之诉包含和衍生出执行异议之诉、确认之诉、案外人再审诉讼。其与执行异议存在法律联系,又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存在不同的规则路径。律师只有正确理解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及概念,才能在律师实务中获得正确指引,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凸显律师的法律作用。
[关键词]执行异议之诉;规则;律师实务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3 — 0064 — 02
引言
2007年修正后民事诉讼法和相应司法解释设计了执行异议可诉讼制度,2012年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事诉讼法)和2015年配套司法解释则比较完备的建立了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本文侧重从律师实务操作角度对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探索和分析,以期有所借鉴。
一、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和律师实务操作。
(一)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分析
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305条和第306条分别规定了案外人和执行申请人对执行异议提出诉讼的条件。第307条和第308条规定了案外人和执行当事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诉讼地位,第309条规定了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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