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刑法上承诺的正当化根据
2016-03-30朱曼姝
理论观察 2016年3期
朱曼姝
[摘 要]作为保护法益的最后一道关卡,刑罚必须运用得当才不至于偏颇。承诺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被害人对权益受损的接纳,其行为或造成违法阻却,降低刑法对被告人的责难。在刑法、被告人与被害人三元互动关系中,最大限度追求刑罚公平公正,是论证承诺正当化依据的目标和追求。只有在厘清被害人承诺正当化根据的前提下,才能进一步探讨案件的性质和进程。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权益处分;构成要件;立法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3 — 0060 — 02
刑法上的承诺是指被害人依据自己的意愿在个人权能处分范围内进行关乎利益得失的表达,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矛盾对立的一方,不应忽视其行为性质对定罪量刑的影响。意思表达是公民权益的体现但又不是漫无边际的,具有深刻的理论内涵和实务价值。
一、不可否认的法理基础
(一)权益处分理论
社会成员拥有依据理性判断、管理个人事务,自主决定相关选择、参与、放弃的权利。通常认为,在有限度的权利处分范围内,适格行为人为达到某种预期,可以对自身权能进行一定抛除。意思自治肇始于古罗马,当时商品交换经济兴盛,私权的兴起具有迫切性和实用性。“经被害人授意可以出罪”便是源自古罗马的一条古老法则,法学家乌尔比安在两千多年前就以“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的论断对此加以佐证。古典哲学创始人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一书中,将自由表达为按照自身意志规范自己行为的权利,强调天然性和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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