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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法的预防损害功能

2016-03-30吴纪树

理论观察 2016年3期

吴纪树

[摘 要]侵权法的预防损害功能是指侵权法具有预防侵权损害发生的能力。侵权法具有预防损害的可能性表现在:一方面,过错责任可以很好的发挥预防损害发生;另一方面,无过错责任的成立要件虽然取消了加害人的过错,虽在一定程度上消减了受害人避免损害发生的动力,但却增加了加害人预防损害发生的动力。侵权法预防损害的功能有其特殊之处,具体表现在:地位日渐重要,出现的时间具有一定滞后性,功效的发挥收到一定的抑制,运行的机理较为独特。

[关键词]侵权法;预防损害功能;一般预防;经济分析

[中图分类号]DF5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3 — 0057 — 03

预防损害功能,也被称为威慑功能或者遏制功能。从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效果来看,预防损害的发生比填补发生的损害意义更大。一直以来,对侵权法是否具有预防损害的功能存在着争议。不少人认为,预防功能并不是侵权法的主要功能,只是侵权法的一个“受人欢迎的副产品”,可有可无。况且,随着无过错责任的兴起及责任保险、社会保险等多元补偿体系的建立,侵权法的预防功能也被弱化。此外,就自然人之间的侵权行为,侵权法实际上也无法发挥预防功能。〔1〕但笔者认为,侵权法除了具有填补损害的功能以外,同样具有预防损害的功能。

一、预防功能的概念

侵权法的预防损害功能,简称预防功能,是指侵权法具有预防侵权损害发生的能力。侵权法通过其建立的各种责任规范、救济手段使得人们认识到实施侵权行为将会带来不利后果,以此达到吓阻(deterrence)不法行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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