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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管理体制下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度解析

2016-03-30樊春红

财经界·下旬刊 2016年5期
关键词:对策

樊春红

摘要:本文从分析母子公司委派负责人的主要形式及监督型负责人的主要职责着手,阐述了目前监督型财务负责人制度中存在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母子公司管理体制 财务负责人委派制 对策

通常情况下,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发展是相互关联、相互促进的,只有子公司得到切实的发展,母公司才能不断巩固自身,以谋求更长远的发展。因此,构建健全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制度,才能有效的降低金融和财务风险对企业的打击和巩固提高企业的发展实力,母公司应从不断增强对子公司监督管理的角度出发,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实行母子公司统一的管理与考核,以实现母子公司平衡统一的发展。

一、委派财务负责人的主要形式及利弊

子公司是母公司投资注册成立的,换言之,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投资主体,母公司拥有子公司的所有权,但子公司又独立存在,并具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和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因此母公司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在为子公司提供具体财务运作指导的同时,监督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有效的降低子公司自行治理带来的多种风险。委派财务负责人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决策型财务负责人

是指母公司所委派的财务负责人深入到子公司的内部决策当中,参与子公司各项经营管理的决策,并在整个决策过程中话语权十足,除此之外还附有监督职责。这种类型的财务负责人身兼决策权与监督权,缺乏约束力,完全依靠自我评价和监督去考核,违背了“会计中立”的企业运行原则。而且一旦财务负责人被子公司管理层收买或者贿赂等,那么经营重心将会偏向子公司,所作出的决策可能会忽视母公司的经营策略,进而损失母公司以及集团的共同效益。

(二)监督型财务负责人

监督型财务负责人只需要履行自身的财务职能和执行集团公司的意志,不需要参与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工作绩效和能力受子公司管理者、领导的监督和考核。监督型财务负责人解决了所有者缺位造成的子公司内部控制问题, 降低母公司作为投资者的风险和保障其利益。监督型财务负责人所有的工作活动都会基于集团公司的利益发展而展开,同时也碍于监督型负责人职能的限制性,那么可能会使得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尽最大可能弱化财务负责人的职权,降低其监督职权,那么此时就失去了母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到子公司中去的意义。

(三)混合型财务负责人

混合型财务负责人兼顾了上述两种类型的特点,既适当参与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当中,又负有一定的监督职权,差不多集监督、决策、执行三种权利于一身,这种类型很明显的存在很大的风险,很容易引发财务负责人越权做一些对集团不利的非法活动。因此,一般不适宜在子公司委派混合型财务负责人,为避免财务负责人的职权重叠,财务负责人最好不参与决策,只履行自身的财务智能及监督职能,在制约子公司的决策符合母公司的经营方向的同时,也履行监督和被监督的义务。

综合上述,并结合目前集团公司的发展状况,本文着重研究监督型财务负责人的制度建设。

二、监督型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第一,对子公司的经营政策、方向及财务制度等进行监督、核查,确保其与母公司总体经营方向保持一致;第二,履行财务职能。配合子公司完成各项财务工作,为子公司的资金融通及投资提供财务支持,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工作及财务预算机制并落实子公司会计收支明细的核算和检查,确保子公司会计信息的准确、合法及客观性,第三,对子公司项目经营管理进行监督,避免出现违法及违背母公司制度、经营目标等行为。

三、监督型财务负责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权力制衡

母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到子公司中,并对其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实际上就是对子公司高层经营者的监督,通常财务负责人的在子公司中的职位会低于子公司高层经营的职位,因此子公司的经营者会忽视财务负责人的监督,从而影响监督效果。虽然子公司的高层经营者也是由集团公司部门统一管理,但是财务负责人往往因为顾忌自身与子公司领导的相处,因此会尽可能保持子公司财务决策目标和母公司财务监督目标的平衡,从而达到二者兼顾的效果,但是这直接导致财务负责人不能实现预期的监督效果。

(二)缺乏权威性

母公司与子公司虽然都明确财务负责人在子公司中除了身负财务职能以外,还负有监督职能,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母公司更注重财务负责人履行财务职能及执行集团意志的职能,并不会刻意强调监督职能的执行。因此在对财务负责人监督职能的制度安排上可能会有所忽视,监督职能缺乏权威性,不能完全得到施展,直接对监督效果造成消极的影响。

(三)缺乏主动性

监督型财务负责人不参与到公司的经营决策当中,因此在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财务负责人只需要履行自身的财务职能和执行集团公司的意志,从而将大部分精力都放在实现集团公司的经营目标和财务总体目标上,在制订子公司年度财务计划、全面预算管理以及会计核算等工作中通常会疏忽自身的主观性和创新性。财务负责人通常会认为,只要把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明细上报给母公司,自身只负责执行母公司传达的命令既可,缺乏主动性。财务负责人缺乏主动性的观念,违背了母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到子公司的意义。

四、构建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制度的对策

(一)协调好母子公司间的财务关系

母子公司之间关系复杂,使得财务负责人不得不寻求母公司财务监督目标和子公司财务决策目标之间的平衡。一旦二者不平衡,母公司的监督职能完全压过子公司决策职能,子公司内部的运行制度将得不到最大程度的发挥,从而对企业的经营效益造成影响。除此之外,也有可能会造成子公司完全忽视财务负责人的监督职能,造成母公司无法完全、准确的获取子公司的财务状况,从而影响母公司的经营目标的实现。因此,只有财务负责人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努力使二者协调,才能推进母子公司的共同发展。

(二)提高财务负责人的权威性

赋予财务负责人一定的权威性是保障其更好的履行自身监督职能的前提,具体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执行:第一,向子公司明确规定财务负责人的职能,明确其监督范围等;第二,虽然被委派的财务负责人不参与子公司的决策、也不涉入到领导阶层中,但是必须保障财务负责人与经营层平级并享受同等待遇;第三,避免同一以财务负责人在子公司工作的时间太长,定期轮换。

(三)建立财务负责人激励制约机制

财务负责人担负着非常重要的职能,因此需要建立科学有效的财务负责人考核机制和激励与制约机制,进而保障财务负责人的工作能力满足母子公司对其的需求。一方面,由于财务负责人不参与到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当中,业务考核通常通过子公司的经营成效来评核,所以受利益趋势,容易导致财务负责人违背或损害集团意志做大子公司业绩,甚至当洞察到子公司涉及违法行为时也不及时上报。另一方面,财务负责人归母公司管理,工资、奖金等都由母公司发放,因此可能造成财务负责人丝毫不关心子公司的经营状况,不能履行自身的职能。因此,对财务负责人的考核应从其基本职能和目标着手,严格考核其编制子公司财务工作计划以及会计核算等方面的主动性。建立健全的财务负责人激励制约机制,确保财务负责人严格履行自身职能,推进母子公司的共同发展。

五、结束语

母子公司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只有子公司得到切实的发展,母公司才能不断巩固自身,以谋求更长远的发展。构建健全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制度有利于有效降低金融和财务风险对企业的打击以及巩固和提高企业的软实力,以实现母子公司平衡统一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肖燕敏.母子公司管理体制下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度分析[J].冶金经济与管理,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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