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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种子法》规定的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制度

2016-03-28牛家坤黑龙江省尚志市种子管理站150600

中国种业 2016年4期
关键词:制度

韩 伟 牛家坤(黑龙江省尚志市种子管理站,150600)



新修正《种子法》规定的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制度

韩 伟 牛家坤
(黑龙江省尚志市种子管理站,150600)

2016年1月1日新的《种子法》修正案即将实施,需要审定的农作物范围进一步缩小,大型种子企业绿色审定通道制度得到确立,品种登记工作框架形成,这标志着我国的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进入一个崭新时代。这些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必将促进我国农作物新品种的更新与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全国种子行业的加速发展。

1 财政资金支持项目中的品种选育人

品种选育人的确定在品种审定及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中至关重要,原《种子法》对于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育种发明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没有明确规定,权利归属较为模糊。新的修正案分别作出了规定:一是获得财政支持的农作物品种选育项目,如果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国家授权的部门依法取得选育者权利;二是如果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由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育种发明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这样的规定明晰了权利享有者,有利于农作物新品种的许可及转让,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调动了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

2 省级审定品种的自由引种

原来的《种子法》只规定了相邻省的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引种规定,非相邻省引种并未涉及,同时规定引种还必须经过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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