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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在办理借贷合同公证时应当注意的几个重要问题

2016-03-28敦化市公证处芦连君

吉林农业 2016年22期

敦化市公证处芦连君

农民在办理借贷合同公证时应当注意的几个重要问题

敦化市公证处芦连君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及融资需求的日益旺盛,民间借贷也得到了迅猛发展,而且民间借贷在广大农村有着广大的市场,为了有效地规避风险,应当规范借贷行为。但农民的法律意识相对淡薄,掌握法律、法规方面不够全面、具体,因而引入借贷合同公证可起到预防借贷双方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

1 借贷双方必须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民间借贷双方必须是自愿的、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受他人胁迫、欺骗所致。在公证实践中,有的是为了高回报、有的是碍于情面、有的是出于帮忙,有些甚至没有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民间借贷有些还是发生在亲属、朋友之间等。由于借款的动机不一样,很可能会影响到出借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无形中给出借方的资金和收益带来了很大的风险。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的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当认定为无效。无效借贷关系由借款方引起的,借款方除了返还本金之外,还要承担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的责任。借贷关系由出借方引起的,借款方只需支付本金即可。

2 征求配偶或其他共有人的意见

《婚姻法解释》第17条规定: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而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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