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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原股东优先购买权在国有产权交易中的制度探讨

2016-03-28寇家贵

财政监督 2016年9期

●寇家贵

有限公司原股东优先购买权在国有产权交易中的制度探讨

●寇家贵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具有典型人合性的组织,如何保护原股东在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中的优先购买权,不仅关乎到交易能否顺利进行,也关系到公司未来的发展是否稳定。

一、原股东优先购买权在产权交易中的规定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须依照待转让公司(简称“标的公司”)的章程,提供同意转让股权的依据,一般不拘泥于形式,有书面表态即可,例如征询函或者通知等,但如果章程中明确需要公司内部决策机关表决,那么遵从章程严格审核。

在挂牌交易过程中,依照公示期意向受让方征集情况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在公示期只产生有且只有一个原股东,那么直接确认其受让方资格,签署合同,交易完成,其他未在公示期提交受让申请的原股东则丧失购买资格,此种情形视为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符合《公司法》七十一条第一款的立法意图。

第二种,在公示期如果产生了多家原股东提交受让材料,此时并没有产生非公司原股东的意向受让方,自然也就不存在原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鉴于国有产权交易属于强制性进场交易类,如产生上述情况,考虑到公司未来的治理及公平原则,一般按照原持股比例分配本次转让的股权,除非提交材料的原股东一致要求竞价,通过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

第三种,在公示期如果产生了除原股东外的非原股东提交材料,关键在于确认“同等条件”,此处在法律层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从实操方面来讲主要还是以交易价格和公示的交易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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