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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将药品验收岗位定为药学专业人员

2016-03-28张丽华

保健文汇 2016年3期
关键词:药品规范质量

●张丽华

建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将药品验收岗位定为药学专业人员

●张丽华

为保证药品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1];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九节为防止不合格药品入库对收货与验收做了相关规定:“验收员应对到货药品逐批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包装、标签、说明书、外观质量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等内容,检查合格方可入库。需要冷链运输的药品,应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验收不合格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理措施:验收员应当在验收记录上签署姓名和验收日期”[2],说明药品验收在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是一个很关键的岗位。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配备符合以下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验收及养护等岗位人员:(一)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从事验收、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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