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倒置问题分析
——以浙江平湖案为例
2016-03-28王莹
传播与版权 2016年2期
关键词:环境
王 莹
环境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倒置问题分析
——以浙江平湖案为例
王 莹
随着经济发展,环境侵权诉讼也越来越受到重视。虽然环境侵权诉讼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的程序,但是环境侵权诉讼有其自身的特点,导致在诉讼结构中必须构建证明责任分配中因果关系倒置。通过对国外经验、理论的分析解读,我们可以将不同的理论运用到不同类型的案件中,以达到解决纠纷的诉讼目的。
环境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倒置;因果关系倒置
[作 者]王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
一、案例及争议焦点重新分析
(一)基本案情
浙江平湖蝌蚪案,原告自1991年开始养殖青蛙,但是1993年冬,其取水河道被工业废水污染,至1994年4月开始,该养殖场的青蛙陆续死亡,至1994年9月该厂青蛙全部死亡,导致该厂巨大经济损失,事后,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鉴定意见并指出,养殖场蝌蚪的大量死亡与五家企业排放的污水有直接的关系。1995年12月,原告以造成污染的五家企业为被告,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赔偿损失48.3万元,排除污染,停止侵害。但是1997年7月27日,平湖市人民法院以“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蝌蚪即死于水污染,故无法确定养殖场损害事实与五家企业污染环境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为由,判决原告败诉。1998年10月20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以“举证责任倒置只是在证明过错责任问题上的倒置,因果关系事实不倒置”为由,判决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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