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继父母子女之间继承权的合理性思考
2016-03-28孙玮
传播与版权 2016年2期
关键词:法律
孙 玮
关于我国继父母子女之间继承权的合理性思考
孙 玮
再婚重组家庭的增多使得继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关系成为婚姻家庭法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继父母子女关系事实上是一种姻亲关系,我国法律出于维系家庭结构稳定和谐的目的,鼓励继父母子女通过收养的方式来组建家庭,且规定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其享有与父母子女关系相同的法律地位。然而我国现行继承法对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通过分析继父母子女间继承权扶养关系的具体标准,对继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权提出合理性思考。
继子女;继父母;抚养关系;继承权
[作 者]孙玮,江西财经大学。
为弥补我国在民事继承制度方面的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自1985年起开始实施。该法系统地对继承关系进行了规定,继承法作为民法中调整基于人身关系而发生的财产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促进家庭和睦、维护社会生活稳定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现代社会再婚现象越来越普遍。我国现行《继承法》第10条中明确规定,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享有继承权。这是对确立继承权传统的一大突破,更是我国继承法对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一次突破。但笔者认为,虽然此规定的立法原意在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与老年人的利益,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实现,但因该规定在技术性和适应性上仍然存在较多的缺陷与漏洞,甚至对司法实践的开展产生了阻碍,有悖于《继承法》的立法原意,不利于继父母子女之间关系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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