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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财政法治初尝试
——以民国遗产税法的制定过程为例

2016-03-28任晓兰董永泉

财政监督 2016年20期

●任晓兰 董永泉

民国时期财政法治初尝试
——以民国遗产税法的制定过程为例

●任晓兰 董永泉

财政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和保障,财政法治是实现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要求。为了防止财政活动偏离公共利益,要充分保证社会公众对重大财政事项的决定权,实现财政民主。可以说,财政民主是财政法治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充分实现民主才能达到法治。税收作为财政资金的主要来源,税收法治是财政法治的应有之意,民国时期我国遗产税法的制定过程中,学界围绕着遗产税是否应当开征等问题各抒己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我国财政法治在民国时期的一次有益尝试。

财政法治《遗产税条例(草案)》社会参与

法治理念一般与自由民主和人民主权相辅相成,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民主,抑或说民主决策最有效的方式是实现法治。公共财政是国家为了向市场经济提供公共物品或公共服务而进行的再分配行为,国家权力的顺利行使无疑要依赖财政资金作为其基础和保障,但是财政权的实现往往从某种程度上意味着要适当“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需要公民权利作出一定程度的让渡。要想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被过度侵害,就需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财政权的范围和界限。从这个角度上讲,公共财政对法治有着天然追求,而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无疑是税收,税收也是国家对公民财产权最直接的“侵夺”,因此,税法的完善对于财税法治抑或财政法治的形成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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