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品种适宜生态区域的划分与应用探讨
2016-03-28林红梅周群喜
中国种业 2016年8期
林红梅 周群喜 刘 燕 王 晔
(1江苏省东台市种子管理站,东台224200;2江苏省东台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农作物品种适宜生态区域的划分与应用探讨
林红梅1周群喜1刘燕1王晔2
(1江苏省东台市种子管理站,东台224200;2江苏省东台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就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农作物品种适宜生态区域进行了解释和定义,探讨了适宜生态区域进一步详细划分的必要性,明确了适宜生态区域在生产、经营、广告和执法管理中的具体应用,对基层种子管理人员和农业执法人员学法用法有一定的帮助。
农作物品种;适宜生态区域;划分;应用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于2016年1 月1日正式施行,其规定玉米、小麦、稻、大豆、棉花为主要农作物,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审定制度。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分别由国务院或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或省级行政区域适宜的生态区域内推广;由某一省份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其他省份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农作物品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拟引种所在省份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主要农作物品种的推广备案不仅仅局限在相邻省份,而是扩大到审定省份所属的同一生态区域内的所有省份。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品种登记要注明适宜生态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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