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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种子法》相关问题探讨

2016-03-28徐寿尧

中国种业 2016年8期
关键词:区域农业生产

徐寿尧

(江苏省盐城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224002)

新《种子法》相关问题探讨

徐寿尧

(江苏省盐城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224002)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旧《种子法》相比有较大的改动。由于与此相配套的规章与解释尚没有出台,在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会遇到许多没有现成定义的问题。结合多年种子执法工作实践,对诸如审定品种审定公告以外地区推广、品种的引种、生产许可的必须等问题都有新的理解。本文选取常见的八大问题进行剖析。

《种子法》;问题;探讨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种子法》,立足发挥市场主体责任,引导种业健康发展。与此同时,由于旧《种子法》已实施10多年,种子管理和执法者已经熟悉并适应旧《种子法》及其相对应的法律解释。新《种子法》刚刚实施,种子管理和执法者对有些条目的认识还有些偏差,甚至存在与立法目的相悖的理解,为此,针对新《种子法》执行过程中常见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1 审定通过的品种在审定公告以外地区推广,能否作为未审定处理?

新《种子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和省级审定。第十九条:通过国家级审定农作物品种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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