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建立新型种子强制保险制度
2016-03-28鲍聪杜郁
中国种业 2016年8期
鲍 聪 杜 郁
(河北省种子管理总站,石家庄050031)
谈建立新型种子强制保险制度
鲍聪杜郁
(河北省种子管理总站,石家庄050031)
通过对现有种子保险制度的分析,指出了现行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类比交通领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的成功经验,提出了建立新型种子强制保险制度(种强险)的构想,对其可行性和基本架构进行了分析,阐述了种强险制度的主要优势和对于推动现代种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种子;强制;保险
2011年以来,农作物种业受到国家高度重视,国务院连续下发3个种业政策支持文件,2015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对《种子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一系列政策法律措施的连续推出,目的就是要推动建立现代农作物种业制度。从中可以看到,现代农作物种业的发展,要求市场在种业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种子企业将成为市场的主体;同时,现代种业也承担着保障粮食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的巨大责任,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也必须承担起相应的主体责任。
我国的种子企业起步晚、规模小,经营不规范、抗风险能力较弱是一个普遍的共性问题,能否有效承担起主体责任将直接影响现代种业的市场化进程。如何基于农业行业的发展特点,有效降低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风险,保护种业发展中各方的合法权益,建立一种有效的运行保障机制,是发展现代种业不可回避的问题。
保险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和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正在开始进入种业,尝试与种业不同环节实现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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