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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城烟花爆竹管控再出硬招《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2016-03-27编辑

东方剑·消防救援 2016年1期
关键词: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谭 婧/编辑

申城烟花爆竹管控再出硬招《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谭 婧/编辑

说法档案

文件名称:《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印发时间:2016年1月1日

婚丧嫁娶、春节等节日燃放烟花是中国传统习俗,但随着上海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规模日益扩大、城市人口密度不断上升,烟花爆竹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日益显现,现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也越发凸显:从公共安全角度,由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和伤人事故频频发生,严重危及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从环境保护角度,燃放烟花爆竹极易造成PM2.5显著上升,严重影响空气质量,对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

1994年出台的《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维护城市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其中部分条款与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存在不统一。

为此,市政府提出修改议案,建议扩大禁放范围,从严管理烟花爆竹,并提出了相应的执法举措。立法修订项目自2014年3月启动,经过近2年的打磨修改,于2015年12月30日经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并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外环线内禁售、禁放、禁运、禁存烟花爆竹

本次新修订的《条例》首次明确规定在外环线以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将烟花爆竹的禁放范围进一步扩大,也是市民群众的安全需求不断提升的体现。据此,“外环线内全面禁放烟花爆竹”成为常态化管理制度,2016年春节将是外环线内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第一个春节。

同时,《条例》规定在外环线以外区域的国家机关驻地,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除此以外的外环线外的其他区域,倡议市民安全燃放,文明燃放。

《条例》增设重污染天气期间的禁放规定:重污染天气期间,上海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环保、气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不仅如此,《条例》还对烟花爆竹做出安全燃放要求,不得燃放未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强化烟花爆竹售、存、运源头管理

从源头上从严控制烟花爆竹的销售、储存和运输,是做好后续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为此,本次修订强化烟花爆竹源头管理,在上海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根据《条例》,对于有销售许可证的销售点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批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许可经营范围、有效期和经营场所内经营。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上海关于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的规定,上海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也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另外,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居住场所不能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可以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对购买烟花爆竹实行实名制登记等安全管控措施。

同时,新《条例》还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进行了完善。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由公安部门负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交通、城管执法、国资监管、环保、气象、教育、绿化市容、住房城乡建设、经济信息化、通信管理、财政等部门也要按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条例》还强调了按照国家规定,对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也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

此番《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衔接,对违法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等行为规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

《条例》颁布施行后,包括售卖伪劣烟花爆竹、通过非法渠道运输烟花爆竹、违法销售烟花爆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其中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最高可处10万元的罚款,非法携带、托运、邮寄、快递、夹带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禁放规定与安全燃放要求的行为,比如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的行为,公安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没收其烟花爆竹,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环保部门还可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花炮易俗还需全社会共同努力

此次修订《条例》,主要是出于维护城市安全、加强环境保护的目的,对于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改善大气环境、提高上海城市文明水平意义重大。猴年春节,上海市民将不再向鞭炮要年味,努力过上一个清静干净的平安年。

当然,城市安全、环境保护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事,生活在上海的每一位市民人人有责、身体力行。为此《条例》在强调禁放和处罚有关内容的同时,也从城市文明建设、推进移风易俗等方面作了倡导:鼓励倡导使用电子鞭炮、礼花筒等安全、环保的替代性产品;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知识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不燃放烟花爆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业主的宣传教育,引导移风易俗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市民如果发现外环线以内有非法销售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可以拨打96119、12345或110报警电话举报,上海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实处理。公安机关也将全面强化社会面巡控工作,通过视频巡逻和实兵巡逻,不断加大对禁放区域的巡逻防控和执法查处力度,及时发现劝阻非法燃放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坚决依法从严查处。同时,不断加大源头监管力度,严格依法查处非法储存、运输、经营行为。

新闻链接

上海嘉定男子放烟花领“禁燃令”首张罚单

2016年1月1日,《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外环线以内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然而新年刚过1分31秒,上海警方就开出“禁燃令”正式实施后的首张罚单: 嘉定一男子因燃放组合型高升烟花,被警方处罚款100元。

据警方透露,这张罚单出现在嘉定区曹安路近丰庄路的好乐广场内。据开出这张罚单的上海嘉定公安分局真新新村派出所民警介绍,当时他正在曹安路定边路附近巡逻,途中接到指令,前往上述地点查看燃放烟花爆竹情况。当警方到达现场后,发现一名男子正在燃放烟花,礼花正划破夜空,发出耀眼的光芒。民警发现3个礼花盒已经被该男子燃放完毕,只留下了几个空盒子在一旁,还剩下2串一千响的鞭炮和3个盒型高升还未来得及燃放,于是当即对男子的燃放行为进行制止。

据涉事男子金某称,买来烟花燃放是为了和同行的女伴一起迎接新年,并不知情“禁燃令”的相关规定。事后,嘉定公安根据新修订的《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其进行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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