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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发展现状的伦理反思

2016-03-26胡晓萌黄宣桦

长沙大学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大数据互联网+互联网

胡晓萌,黄宣桦

(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院,湖南 长沙 410081)



“互联网+”发展现状的伦理反思

胡晓萌,黄宣桦

(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院,湖南 长沙 410081)

摘要:互联网在中国发展的第三阶段就是现在的“互联网+”时代。失控的创业潮、传统企业的互联网转型迷雾、互联网电商的迷药、互联网寡头、被妖魔化的大数据这五个方面代表和反映了“互联网+”发展的乱象与伦理问题。对“互联网+”发展现状的伦理反思是新时代道德建设的一个重大课题,将有助于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互联网伦理;大数据

如同前两次工业革命的蒸汽机和电力一样,互联网作为信息革命的成果,在推动人们的生活以及社会的发展方面有着显著的效果。“互联网+”在中央的正式会议中不断被提出,在社会各界也引发了热议,并渗透到各个行业领域。但是在“互联网+”的发展过程中,乱象丛生,“互联网+”这个概念甚至被滥用,一些违反互联网伦理的现象广泛存在。这其中很大的一部分原因是对于“互联网+”缺乏一个准确的认识。

一何为真实的“互联网+”

回顾中国互联网的发展史,我们发现中国的第一代互联网与中国的主体经济乃至中低端制造业没有任何关系,其主要由门户、游戏、搜索和社交组成,用户主体是受过高等教育、喜欢接受新事物的年轻人。而大部分人则被隔离在外,互联网对于大部分人来说只是一个时尚的概念、名词、符号。但是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互联网的用户主体也在不断扩大,大众需求也趋于多样化,互联网从第一代走向第二代成为了必然趋势。

第二代互联网的角色从“高傲的独行侠”转变成为“最佳合伙人”。这一阶段中,传统企业借助互联网信息传播的优势,高效率地进行信息的获取、发布、互动等,构建成通用型的互联网应用企业,中国企业“+互联网”走上舞台。互联网也开始成为人们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基本工具,并全方位渗透进传统的消费、娱乐、民生、医疗、交通、金融等各个领域,人们一步步接受互联网的重构并进入深度“互联网化”。

现阶段当属第三代互联网,即“互联网+”,以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的技术应用为基础,互联网进入到商业生态的系统中,正从第三产业向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渗透,深入到实体经济中,与此同时传统产业在面对互联网呈现出顺势而为的融合发展趋势。而未来的发展必然是以物联网广泛应用为主要特征的互联网经济阶段,人、工业设备与计算机网络相连接,信息网络和设备联接设计、制造、流通、消费等经济活动的所有环节,构成全球赛博空间[1]。

2015年“两会”,马化腾的人大提案中表示:“互联网+”是以互联网平台为根本,通过信息通信技术与各行业的跨界融合,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并不断创造出新产品、新业务与新模式,构建连接一切的新生态。”[2]4月29日,马化腾在腾讯举办的“势在必行——2015‘互联网+中国’峰会”上发表的演讲中提出,互联网仅仅是一项技术,是一个传输的工具,而“互联网+”则是一种能力,而互联网到“互联网+”,何以从一种技术工具转化成能力呢?因为互联网与“+”结合而激活的“信息能源”。2015年3月,阿里研究院发布中国第一个《“互联网+”研究报告》,系统地研究了什么是“互联网+”、“互联网+”的基础和核心内容,报告认为:“互联网+”就是指,以互联网为主的一整套信息技术(包括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技术等)在经济、社会生活各部门的扩散、应用过程。“互联网+”的前提是互联网作为一种基础设施的广泛安装,本质是传统产业的在线化、数据化,内涵根本上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信息化”。“互联网+”的过程也是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过程,推动各产业的互联网化,“互联网+”的动力在于云计算、大数据与新分工网络[3]。

二“互联网+”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伦理反思

在“互联网+”全力加速中国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同时,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值得人们警醒与反思,本文将从失控的互联网创业潮、企业的互联网转型迷雾、互联网电商的迷障、互联网寡头、被妖魔化的大数据四个方面来说明当下的发展乱象。

(一)失控的互联网创业潮

李克强总理在政府报告中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全民创业,以创业拉动经济发展,同时结合“互联网+”这趟列车,实现国富民强。然而互联网下的创业潮凸显出以下几点问题:(1)补贴烧钱盛行。O2O行业在生活的各个领域跑马圈地,创业者为了迅速占领市场,以补贴的方式迅速聚集用户,而这样聚集的用户会因为企业停止补贴而迅速流失,持续补贴则使企业面临倒闭风险;(2)创业泡沫。刘强东一次在内部分享说,创业已经疯狂到业务不顺利也可以创业,有一家互联网公司濒临倒闭,但不愿意付钱遣散工人,付170万给员工创业,几个月后这帮人又融资了,估值2亿美金,他们做二手车买卖,但是到B轮只有2辆汽车交易,而且是内部员工买的;(3)不理性创业。很多人觉得自己有个不错的点子,然后找几个网路技术人员就开始了互联网创业,这样的创业不绝如缕,造成了外界对创业成功率极低的一个认识,甚至有些创业者的创业完全是为了骗取风投的资金,所以很多人都说,如果说创业者都疯了,不如说疯子都来创业了。而这一切的后果就是创业公司的不断大批量的倒闭,据不完全统计,餐饮外卖、出行、汽车、美业、旅游和教育已经成为倒闭的重灾区,这其中以O2O运营模式的企业居多,这就是失控的互联网创业潮。

在互联网大潮下,在国家政策方针的指引下,创业俨然成了21世纪的淘金潮,人们趋之若鹜,而背后是这个社会的急功近利,这无疑有悖互联网倡导的创新、共享精神,正如弗洛姆认为的,随着社会的发展,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得到推广普及并深入人心,“经济冲动力”继续膨胀,而人的“宗教冲动力”却损耗殆尽,这样一来,人的聚敛财富的欲望竟至丧心病狂、道德沦丧的地步,人类逐渐远离了道德、价值的追求,而变得越来越相互隔绝、自私自利、精神空虚,生活在享乐、纵欲、冲突、空虚的占有性社会中。

(二)传统企业的互联网转型迷雾

“互联网+”是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作为手段,来实现互联网与各行业的融合,实现产业的升级,创造出新的产品、业务和模式,最终实现企业的互联网化的,从而达成万物互联的社会新生态形式。因此,面对互联网的汹涌来袭,传统企业都陷入了互联网恐慌,企图积极地拥抱“互联网+”,进行企业转型,以换得长久生存。

但是很多传统企业在实施互联网转型的过程中,忽略互联网本身的特质,认为只要给企业配备网络新媒体、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营销创新等互联网武器,企业就算是互联网转型了,这实际上是进入了一个很大的误区。关于互联网本身的特质包括:资源上稀缺性变成流动性;传播上传统单向传播转化成互动模式;传播渠道上摒弃层级化,提倡平台化。《连线》杂志曾发文认为:新媒体是所有人和所有人双向传播,说的正是这样的情况[4]。而互联网研究机构将互联网传播、互联网营销等知识体系化,升级成为互联网的产业哲理。回顾历史,在任何新兴产业发展中,都会伴随产生该产业的产业哲理,例如,第一次、第二次工业革命,工业化思维盛行,效率、标准、规模等在现代社会已经逐渐被淘汰的管理理念,在当时是优于农业时代的产业哲理的一种先进且有效的产业哲理。所以,眼下盛行的互联网的产业哲理,也仅仅是在当下这个时代具有其先进性和有效性。企业的互联网转型是正确的方向,应接受互联网的产业意识形态,调整自身的企业结构和理念,拥抱互联网,然而在互联网的汹涌澎湃之下,急于求生,寻求互联网转型,则不能简单地照搬互联网企业的模式。

(三)互联网电商的迷药

淘宝天猫、京东、亚马逊、唯品会、聚美优品等互联网电商企业的知名度可能会强过很多市值很高的传统企业,足以可见互联网电子商务现在发展势头之迅猛、姿态之高调。从2009年开始淘宝推出“双十一”开始,每年“双十一”的成交速度、成交额都会不断创下新纪录,2014年11月11日活动开场3分钟,阿里平台成交额突破十亿。如今电商行业普遍受到资本市场的青睐、各方媒体的热捧和消费者的追逐,相对于其他国家,中国的电商行业欣欣向荣。但电商带来的也并非全是好的。

一是电商行业真的对消费需求起到了刺激作用吗?麦肯锡公司就曾发布报告称,“中国电子零售业不仅仅是线下零售业的替代渠道,而且能够刺激增量消费。让中国从以投资为导向的社会向以消费为导向的社会转型”[5]。但事实并非如此,第一:电商行业的销售总量增长只是线上的一部分,线下会相应地减少,市场总体规模并未增加,但各地出现的大型商场萧条甚至关门的情况,足以说明电商占有了相当一部分原本属于传统线下的销售市场;第二,例如“双十一”、“三八女王节”等电商疯狂创造的购物节,能否持续有效地拉动内需还有待考察,而电商市场充斥的伪劣商品一直为人诟病,让中国制造蒙上阴影。

二是电商对于商业生态是一个建设者还是破坏者?阿里巴巴在IPO招股书中强调,阿里不仅是在经营企业,而是在建立一个商业生态系统,并且担任管家的角色,让这个商业生态繁荣、平衡地发展,让这个商业生态系统中的所用成员获利。实际上,电商在一开始就扮演着一个对传统商业生态破坏者的角色:(1)价格破坏者。电商的B2C、B2B、C2C模式在设计之初就着力于让生产者和消费者直接达成交易,减少中间环节,以节省成本,让消费者能得到实惠。但是这种“低价走量”的情况却令生产者的利润空间逐步被压缩,很多工厂为了生存不得不通过降低产品的质量标准来争取利润空间,一时间产品的质量问题大面积爆发,至今关于淘宝的假货事件还被广大消费者关注;(2)品牌破坏者。以淘宝为例,大量地域内的中小企业在浩瀚如海的商品信息中被淹没,短期内很难改变,难以在电商生态中立足,同时一些无名企业为了能在淘宝页面占据有利位置,贿赂淘宝员工,达成内幕交易,这就是臭名昭著的淘宝“店小二”事件;(3)消费心理破坏者。人的消费心理往往与零售形态有直接关系,消费者消费行为中的非理性成分随着诸如场面大、人气旺之类的刺激而成正比,而电商行业正是抓住这点,通过价格战、疯狂造购物节等方式,调动消费者的心理能量,导致大量的非理性购买、冲动消费。以此来看,电商对社会的影响是否是进步的,实难判断。

(四)互联网寡头

互联网最大的特点是其内容、传输、服务都是一种“无限”的状态,从而构成一个双向互动的、自由共享的平台[6]。搭建平台,打造产业生态圈都是多数互联网企业的一个发展方向,谷歌、苹果、腾讯、阿里等是全球知名互联网企业,而“平台化”、“生态圈”已经成为了这些互联网巨头的荣誉。随着信息安全隐患逐渐被人们重视,对于互联网巨头的忌惮也在加深。“平台化”、“生态圈”是“双刃剑”,互联网企业打造平台和生态的目的在于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更加便利地进行信息的交流、获取和生产,但是当它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就有可能会通过其提供的完美服务来影响甚至控制人的行为、思想,变成类似于电影里的“黑暗组织”。互联网企业通过构建平台,通过平台的力量打破传统媒体的垄断之后,这些平台会不会形成一个新的垄断呢?以“大数据”为例,互联网企业疯狂占领市场的同时,都以提供更好的服务为名大肆收集用户数据,研究用户行为习惯,甚至有的出卖用户信息,大数据成了他们商业获利或者扩展商业领域最有利的武器。平台和生态构建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信息流通的自由平等,符合开放与共享的互联网精神,而如今,很多互联网企业作为平台生态圈的建设者和拥有者,企图通过掌握手里的这把武器来获取更多的数据信息,实现利益最大化。互联网俨然成为了各个互联网企业厮杀的角斗场,企业联合大资本构成的寡头已现雏形。诸如微软、谷歌、苹果、百度、腾讯等互联网巨头,都有被爆出侵犯、泄露用户隐私以及信息安全问题。互联网时代瞬息万变,雅虎、新浪、盛大等上一代互联网巨头逐渐势微,新一代互联网巨头以生存为首要目的,所以资本、利益、扩张、占有、控制不得不成为他们借以生存的手段,这就是互联网江湖的寡头时代。效率最优的技术主义、利润最高的资本主义、规模最大的产业主义,是寡头生存的三个基本逻辑[7]。在这样的生存逻辑之下,主张自由、平等、共享的互联网精神能否被坚守下去,是互联网企业面对的难题,也是互联网从业者和关系到切身利益的人民需要关心的问题。

(五)被妖魔化的大数据

信息(数据)是“互联网+”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大数据是“互联网+”的重要动力,这是得到普遍认知及认同的,笔者则从大数据在互联网发展中如何应用的角度探讨大数据的被妖魔化。涂子沛于2012年出版《大数据》,科普了大数据的由来、发展变革和未来的趋势,引起了社会对大数据的关注。而后诸如阿里巴巴、百度等有实力的互联网企业开始在大数据发力,以达到精准营销的目的,此后大数据成为中国互联网企业不得不提的一个概念。在这样的背景下,大数据开始出现了“妖魔化”。

第一,数据量是一个积累的过程,而非突然出现。涂子沛曾表示,早在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就有人提出“大数据”的概念,进入21世纪后,信息系统的普遍应用,人类生产制造出来的数据急剧增长,学术界就开始尝试给“大”进行定义,随后数据量以一种更加迅猛的几何级速度递增,这才有了我们今天所认知的“大数据”[8]。人类文明与数据从来都不曾隔离过,人类从数据的获取提炼,上升到知识的获得、使用和传播,由来已久;数据的处理方式也随着数据量和技术的革新,经历着由数据库、数据挖掘、数据可视化到大数据的进化过程;数据的应用也不断渗透到各个行业。人类文明和数据的共同发展和进步是一种循序渐进和不断积累的过程,由此现在社会对大数据的盲目追捧和过度神化都不是一种理性的态度。

第二,大数据是有效的,但不是万能的。大数据技术的效用是广泛认可的,但是数据处理技术的滞后性又是不容忽视的。现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数据量呈几何级速度递增,根据摩尔定律,未来的数据规模会超乎想象。同时,数据处理的技术的发展则没用呈现相应的态势,技术滞后是一个必然结果和客观事实。在很多领域里面,大量数据垃圾、数据冗余都是处理技术落后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盲目地相信大数据的处理结果而去做决策反而是一种不明智的行为。

第三,平台与数据所体现的互联网精神被利益遮蔽。平台、数据的共享是互联网共享精神的重要体现,互联网打破信息的不对称,将所有信息和数据整合利用,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然而当平台和数据被以效率更高的盈利为目的来使用时,互联网的开放与共享就变成了封闭和垄断,那么大数据以及互联网的扭曲发展则不可避免。

第四,大数据在互联网行业的应用存在“信息孤岛”的现象。现在很多的互联网企业在企业宣传中,称掌握海量用户数据,利用数据分析得出业务布局、产品规划、商业模式等决策,甚至形成一套新的技术壁垒,有别于其商业竞争对手。但是由某个企业的数据构成的大数据显然有违大数据的准则——数据库之间可以实现自由流动和关联,不能实现与外界数据的关联流动,则是“信息孤岛”。这种“信息孤岛”现象,既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也不利于大数据技术的真正推进。

第五,大数据泡沫。从传媒的角度来看,一个事物被追捧到极致,则出现泡沫的可能性就会很大。在互联网行业,不断被爆出一些企业侵犯窃取用户的数据和隐私,企业再利用这些用户数据实现企业的盈利。国外政府、机构在数据技术开发上秉持“挖掘越多,保护越多”的准则,而中国目前的大数据运用则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当有一天,政府将管控互联网企业赖以生存的大数据运用,而如何在不侵犯用户信息数据的情况下实现企业的正常运营,这对政府和企业来说都将是一件非常严峻的事情。

三结语

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应在国家的倡导下,以积极的姿态来拥抱互联网。国务院关于“互联网+”行动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的出台,其目的就是要抓住互联网浪潮的势头,打造新经济,助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落实“互联网+”行动,对互联网发展的伦理反思是当前学界一个极为迫切的课题,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得出这一论断的前提有二:第一,在我国当前的经济转型期, 我们面临的道德现实是,互联网带来的新的文明,解构着传统的道德价值体系,而新的为大众所普遍认同的道德价值体系一时还难以建构,在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中不断出现的道德失范现象便是力证。第二,互联网不断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不断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思维习惯,也影响着人们的道德观、价值观、人生观、审美观等。可以说,对于“互联网+”的伦理反思既是当前社会道德建设中的一个重大课题,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急需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参考文献: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高技术产业司.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汇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2]全国两会科技热词盘点[J].中国科技产业,2015,(4).

[3]阿里巴巴研究院.“互联网+”重新定义信息化[N].光明日报,2015-10-16.

[4]牛根义.新媒体视角下信息传播研究述评[J].科技信息(学术研究),2008,(26).

[5]Mckinsey Global Institute.China’s e-tail revolution[R].http://www.mckinsey.com,2013-03-09.

[6]黄升民,谷虹.数字媒体时代的平台建构与竞争[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09,(5).

[7]黄升民,刘珊.“互联网思维”之思维[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5,(2).

[8]唐骋华,涂子沛.大数据时代[J].三联生活周刊,2013,(1).

(责任编校:简小烜)

The Ethical Reflection on the Internet Plus Development Status

HU Xiaomeng,HUANG Xuanhua

(Institute of Moral and Cultural Studies, Hunan Normal University, Changsha Hunan 410081, China)

Abstract:Reviewing the history of of the Internet development is divided into three stages. The third phrase is the “Internet Plus”. It also analysis the wave of runaway entrepreneurship, the mist of Internet-transition for traditional enterprises, the ecstasy of Internet E-business, the Internet-oligarchs and the demonized big data, which can symbolize and reflect the Internet disarray,besides, re-considerates in the aspects of their ethics.The ethical reflection on the Internet development is a great topic underlying new times background ethics moral reconstruction, which can facilitate Internet healthy development in China.

Key Words:internet plus; internet ethics; big data

收稿日期:2016-03-01

基金项目: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互联网+’的伦理问题探究”,编号:CX2015B143。

作者简介:胡晓萌(1989— ),男,河南信阳人,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院硕士生。研究方向:网络伦理与科技伦理。黄宣桦(1993— ),男,湖南郴州人,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院硕士生。研究方向:先秦儒家伦理。

中图分类号:B82-0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681(2016)03-008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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