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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个鸟窝不算啥?错!

2016-03-24邬定伸

大学生 2016年6期
关键词:辉县市鸟窝狩猎

邬定伸

新闻链接:

2014年7月14日前后,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小闫和朋友小王(化名)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掏到了燕隼雏鸟12只。闫某在自家养起了小鸟,还将幼鸟照片发到了网上和朋友圈,由此引发了好几桩交易。根据小闫本人的说法,他与小王以150元的价格在辉县卖给贠某燕隼一只,以800元的价格卖到郑州市7只燕隼,他还独自以280元的价格卖到洛阳市2只燕隼,其余2只一跑一死。

2014年7月27日,小闫和小王又掏了4只幼隼。但是,这一次却引来了河南省辉县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的关注。根据辉县市森林公安局的认定,这16只雏鸟均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而他们的人生也因这16只鸟而彻底改变。

2015年5月28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实际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5年8月27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掏鸟窝被判十年不公平?错!

本案判决结果公布之后,社会媒体及舆论各方都非常关注,围绕其中的事实及法律问题展开激烈讨论。从法院已经公布的判决来看,小闫和小王所抓的鸟共计有十六只,另向他人收购一只,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此外,小闫等并非如媒体所述对所捕捉的鸟类受保护全然无知,而是有一定了解。值得一提的是,有媒体以“掏鸟窝被判十年半是否公平”等标题吸引公众注意,在案件事实的叙述上也不够客观真实,由此不免误导舆论进而混淆视听。

公众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三个问题:首先,捉鸟入刑是否合理。本案发生后,很多网友对小闫因捉鸟被捕一事表示难以理解。在公众的印象中,很多鸟类都是我们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的动物,很难把它们与国家法律严格保护的珍惜濒危野生动物相提并论,如果发生因为掏鸟窝而被判刑的事件,一时间较难接受;其次,不知法仍须承担法律责任是否合理。小闫和小王可能知晓所捕捉的鸟类受法律保护,但对捕捉行为的法律后果可能并不了解,更没有想到会构成刑事犯罪,在这种情形下被处以刑事责任似乎有失公正;最后,因捉鸟而对两个涉世未深的学生判处十年有其徒刑是否合理。即使小闫和小王的行为确实构成刑事犯罪,但对于两个尚未进入社会的大学生而言,十年有期徒刑的刑度似乎显得过重,况且两人均属初犯,法律在这一方面是否有些不近人情。围绕这些问题,媒体和网友展开了激烈讨论。

对于争议问题,各方均有自己的理由与说法,本文也试图对上述问题发表一家之言。

首先,所谓的捉鸟入刑是否合理问题,换言之即国家以刑事立法的模式对某些鸟类加以保护是否有此必要。举个例子,在我们父辈那个年代,麻雀被视为“四害”,捕捉麻雀的行为不违法,还要得到表彰;但是随着生态环境的改变,麻雀的数量不断下降,已经威胁到其生存,于是在2000年,麻雀被我国列入“三有名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成为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本案中被小闫猎捕的燕隼要比麻雀珍贵得多,所以更是成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于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的急剧下降,加上偷猎等行为的大行其道,如果再不加强保护,不久以后很多物种可能将在我国彻底消亡。因此,《刑法》第341条第1款就野生动物保护作出明确规定,严禁非法猎捕、杀害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如果违反就须要承担刑事责任。

不知野护法不量刑?又错!

所谓的不知法仍须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具体到本案也就是在小闫和小王对捕鸟行为的违法性存在认识错误的情况下是否仍须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小闫和小王明确知道自己掏鸟窝的行为违法而且须负刑事责任,那么判处他们十年的有期徒刑就显得顺理成章;但是如果他们对保护动物的相关法律一无所知,坚定不移地认为鸟类是可以随意捕杀的,那么他们是否仍须承担法律责任呢?答案是肯定的。一个精神智力正常的人如果能通过主张自己不知法而免于法律责任,那么国家法律便形同虚设,社会秩序也将因此混乱;此外,法律一旦公布生效,对国内的所有人都有约束力,每个人都负有遵守法律的义务,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因此,无论小闫和小王是否认识到捉鸟行为违法,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实,在一个法治国家,知法守法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不知法为理由而免于法律责任。

还有人关注的是十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是否合理。在本案中,小闫和小王因为掏鸟窝案分别被判处十年半及十年有期徒刑的遭遇使得很多网友纷纷感慨我国刑法的量刑实在太重。其实,根据刑法第341条第1款的规定,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罪行才须要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由于小闫和小王所捕捉及贩卖的珍稀鸟类的数量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所以受到这样的处罚并无枉法之处。与此同时,网友也提出质疑,认为贪污受贿几千万也就判十几年,而两个学生掏鸟在社会危害性上与前者相差甚远,如此量刑似乎有失公允。这样的质疑确实不无道理,由于我国刑事立法本身立法理念及技术方面的原因,再加上我国保护动物立法又起步较晚,有关法规的不足之处可能难以避免。国外对珍稀鸟类的法律保护经验值得借鉴,美国对白头海雕的刑法保护,最高刑期是两年以下,但罚金最高可达25万美元,单位犯该罪的罚金翻倍。通过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遏制野生动物犯罪,其效果未必减弱却更能与公众的价值观产生共鸣。

三有名录赶紧看

在日常生活中,身边有不少同学都干过捕鸟捉虫的事,随着我国保护野生动物立法的不断完善,有不少“鸟兽虫鱼”都已经被列入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之列。我国已经颁布了“三有名录”,加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多个品种的麻雀、青蛙、野鸭、野鸡、野兔等常见野生动物均榜上有名,捕杀达到一定数量后均会触犯法律。此外,对于没有在相关规定中出现的野生动物,未以合法方式猎捕也可能触犯法律。根据《刑法》第341条第2款的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非法狩猎罪。举例来说,大学生小明暑假期间跟随爷爷上山(该山明令禁止狩猎)捕捉野生癞蛤蟆(未在我国“三有名录”及有关规定列明的某种野生蛙类),捕得蛤蟆87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出台的《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就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小明和他的爷爷的狩猎行为已经涉嫌犯罪(该种蛙类虽然未被明文列为保护动物,但对其进行猎捕仍须遵循法律规定,必须在允许狩猎的时间、地点,采用法律允许的工具及方法狩猎,且数量受法律限制)。看来大家还须增强自身法律意识,爱护身边的各类动植物,避免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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