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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约定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
——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一个案例说起

2016-03-24俞吟艳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5期

俞吟艳



论未约定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
——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一个案例说起

俞吟艳

摘要:在对David Socko诉Mid-Atlantic Systems of CAP Inc.一案的判决中,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都否定了缺少充分对价的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法院认为签订于雇佣期间的竞业限制协议,在单纯的继续雇佣关系之外,未向受雇者提供“新的且有价值的对价”,则不能强制要求退职雇员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这体现了对保护劳动者利益的重视。我国应当借鉴这种做法,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未约定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不能强制履行。

关键词:竞业限制;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补偿;对价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对员工退职后的从业范围的限制,比如要求员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和经营同类业务,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与原单位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这种限制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因此用人单位也需要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那么,如何看待未约定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是否应该强制劳动者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一个案例或许可以给我们一些启发。

一、基本案情及争议焦点

Mid-Atlantic Systems of CPA Inc.(以下简称“M公司”)是一家销售地下室防水产品的公司,David Socko曾是该公司的一名销售人员。M公司与Socko分别于2007年和2009年签订了雇佣合同,合同中包含竞业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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