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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网上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2016-03-23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17

长沙大学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网上支付权益个人信息

许 晶(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7)

第三方网上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许 晶
(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17)

当前,我国第三方网上支付存在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第三方支付机构存在错误支付和资金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我国可借鉴美国、欧盟法律规定的相关经验,通过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完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制度、加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金监管以及完善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市场的法律规范等措施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第三方网上交付;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三方网上支付就是在买卖双方缺乏信用保障的情况下,买卖双方支付资金的“中间人”。其实际运作过程是:买卖双方在网上进行交易时,由买家先在网络商店选择所需商品,然后使用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支付商品的价款,支付的价款到达平台后,再由第三方网上平台通知卖家进行发货,在买家收到货物并确认收货后,即可通知第三方网上平台将平台账户中的货款转移到卖方账户中[1]。目前,我国市场交易网络化进程加快,第三方网上支付行业也随其迅速发展,但有关该方面的法律法规仍然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消费者在使用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时出现的各种问题也亟待解决。基于此,本文将对第三方网上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建议。

一 第三方网上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

在网络领域,我国法律对用户的个人信息保护尚未形成系统且严密的体系。第三方网上支付在运作过程中,用户对其个人注册信息、隐私秘密等享有不被非法利用的权利,但当用户的注册信息、隐私秘密被泄露时,消费者很难通过行业统一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来说,如果有个别机构为了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它们就会擅自出售或者公开用户信息,严重损害用户的隐私权,又或者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本身存在技术上的缺陷,从而导致黑客侵入,用户的个人信息被泄露,造成很严重的后果。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只是通过对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行政监管,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相应用户的个人信息,并建立了刑事和行政保护机制。并且,我国法律法规只是禁止第三方支付机构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相应的惩罚力度也不大。

(二)第三方支付机构存在错误支付

我国立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存在的错误支付问题缺乏具体规定,主要是通过服务协议条款约束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用户。由于网络用户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都是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进行,很容易遭到黑客袭击,导致支付账号、密码等信息泄露,而不法分子利用获取的支付账号、密码等信息,伪装成用户划拨资金,给用户造成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失。

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错误支付类型可大致概括为三类:第一,未经授权的支付;第二,不正确的支付;第三,所披露的支付信息或相关信息存在错误或缺漏[2]。对于此三类错误的存在,主要原因是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尚未制定错误支付的处理原则,未明确指定相关人员负责错误支付的处理工作,也未规定错误支付后的退款方式等。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不能解决以上问题,网络交易会对消费者的资金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三)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金监管不到位

第三方网上支付的资金监管问题,主要是如何防止滥用和减少未获授权的欺诈问题。如今,第三方支付机构存在技术缺陷和管理制度不健全等漏洞,用户存放在第三方账户里的备付金因缺乏保护机制,很容易遭受黑客攻击和非法分子篡改备付金数目;第三方支付机构私自挪用用户备付金,又或者第三方机构利用客户备付金进行股票投资,遭受股市下跌后,第三方机构本身拥有的资金又不能弥补客户的备付金,给客户造成很大的损失。这些也说明我国《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关于第三方网上支付的资金管理制度规定不够细致,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能满足对第三方网上支付资金的监管需要,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又迟迟未出台,这就严重影响了客户的资金安全与收益。

二 国内外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比较

(一)中国关于第三方网上支付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关于第三方网上支付的法律规章制度有:《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其中《电子签名法》属于早期的基础性立法,该法未考虑到第三方支付、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等问题。《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的侧重点则在于银行和客户之间,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督管理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第三方网上支付所涉及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就无从谈及。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为协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颁布和实施,同年9月又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3]。

从以上颁布的法律规章制度中,可以看出第三方支付虽然涉及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对于其中隐藏的可能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侵害的情形未做出明确规定。虽然,这些法律法规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准入资格、持证上岗定性为非金融机构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度,从侧面也对消费者的权益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面对第三方支付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消费者投诉问题,仅仅依靠上述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法律效力较低的部门规章或者在传统支付领域应用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现有法律,难以充分满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要。

(二)美国与欧盟第三方网上支付的法律规制

美国注重对货币服务业的监管,《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出台,说明美国已经全面进入第三方支付行业被监管的时代,货币服务业将对第三方支付行业进行监管。首先,加强保护用户的隐私权。1974年颁布《隐私权法》,2009年颁布《美国金融改革法》,两部法律都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对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全面保护,并严格禁止以任何形式的手段将用户的个人信息透露给第三方的行为。其次,加强保护用户知情权。美国颁布《电子资金转移法》、《公平信用卡和签账卡信息披露法》及E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要求货币服务机构以公开的方式向用户及时披露用户银行卡的交易信息,从而使消费者的知情权得到充分保护。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使得货币服务机构在商品买卖交易中能够顺利开展工作,且充分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欧盟为促进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快速发展,1995年颁布了《数据保护指令》,规定加强保护用户隐私权,强化支付机构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责任意识,同时强调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问题。在1987年发布《增进消费者对电子支付手段的信心》通告中,规定加强保护用户知情权,明确电子货币机构披露交易信息的责任制度。欧盟2007年发布的《支付服务指令》中,规定电子货币机构应当明确两类交易的信息,并要求将交易信息以公开的方式披露出来,以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4]。该《支付服务指令》还规定,对未经授权的支付行为,用户有通知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义务,如果用户通知第三方支付机构后,依旧出现未经授权的支付行为,那么该资金的损失则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承担,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以其不能阻止该行为发生作为抗辩理由。对于用户通知前发生的未经授权支付行为,《支付服务指令》规定,只要用户不存在故意欺诈或重大过失,那么无论用户损失多少资金,第三方支付机构最多承担150欧元。以上法律法规的颁布,不仅增强了消费者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信心,而且促进了第三方网上支付行业的发展。

(三)美国、欧盟相关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欧美均注重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强调第三方支付机构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其法律明确规定,包括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内的其他机构,严禁将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给其他人。同时也规定了详细的信息变更披露制度,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公开的方式向用户充分、及时地披露用户银行卡交易的变更信息。对于未经授权的支付行为,制定消费者通知制度,明确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所要承担的义务和消费者的权利。美国和欧盟的这些做法不仅能够保护用户隐私权和知情权,而且也能增强消费者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信心。通过对美国和欧盟第三方网上支付法律制度的探索分析,可以发现其有关网上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比较完善,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更加全面、细致,值得我国借鉴。我国要不断完善第三方网上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制度,真正做到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推动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三 完善我国第三方网上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建议

(一)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在第三方网上支付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至关重要。第三方支付机构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网络交易的过程是短暂的,要想取得消费者的信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第三方网上支付行业的自律性。

完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制度,建议采取以下两方面措施:一方面,我国应当加大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安全技术方面人力和财力的投入力度,应完善第三方支付机构安全技术上的缺陷,建立个人信息安全防范系统,及时发现并且修复系统漏洞,开发更加完善的信息安全保护技术。另一方面,我国应当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及不法分子以任何手段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的惩罚措施,情节较轻者追究其民事责任,情节较严重者可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做到这样,我国立法才能更加细致全面地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保护,这对完善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完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制度

欧盟的法律规定,对于未经授权的支付行为,用户只需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用,其余的大部分资金损失则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承担。这种做法对我国很有借鉴意义。因为消费者在第三方支付过程中很难掌握主动权,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承担更多的未经授权行为而产生损失的责任,不仅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更有利于保障和鼓励第三方支付机构加大技术投入力度,从而真正减少未经授权的支付行为的出现。为减少错误,我国在立法中应做到如下几点:第一,制定未经授权支付下的消费者通知制度。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收到用户发出的错误通知后,必须立即处理,若在用户通知后,依旧出现未经授权的支付行为,第三方支付机构承担主要责任,用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第二,应当明确规定信息变更披露制度,确保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公开的方式,及时、充分地披露用户银行卡的交易变更信息。第三,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错误支付的后续处理工作,明确具体操作人员的责任。第四,规定错误支付后的退款方式。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更好地保障用户资金安全。

(三)加强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的资金监管

我国要及时出台与之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建议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加大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技术和管理的投入力度,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内部监管控制,及时发现并且修复系统漏洞。第二,制定对用户存放在第三方支付账户的备付金保险制度,用户只需要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第三方机构由于自身或其他因素,给用户造成严重损失的,应承担主要责任。第三,完善有关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金监管立法制度,明确监管部门的责任,使我国法律能够更加全面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虽然我国电子商务行业迅速发展,但我国相关的法律却相对滞后,这种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第三方支付行业在我国的健康发展,因此需要我国在立法层面上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使其满足电子商务市场的迫切需要。建议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尽快制定《电子支付法》;第二,完善电子货币的相关规定;第三,尽快发布《支付清算管理办法》;第四,完善与之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需要注意的是,在完善第三方网上支付立法时,还要协调相关部门法的规定,只有做到这样,才能保障第三方网上支付监管的全面、高效,才能真正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市场环境中拥有强大的优势,第三方网上支付行业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有巨大的潜在发展空间。虽然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发展迅猛,但在第三方网上支付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都要与我国具体的实践相结合,并要制定合理、有效,适合行业统一管理的法律制度。国家现行法律、网络技术不仅要从广大消费者权益出发,而且还要密切关注世界范围内第三方网上支付发展的趋势和各国相应的政策制度。只有加强国际之间的合作,共同对未来第三方网上支付可能会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研究对策,才能更加完善对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李莉莎.第三方电子支付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2]朱静.电子商务中第三方支付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3]张晶.网络第三方支付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D].合肥: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

[4]唐琼琼.第三方支付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15,(4).

(责任编校:简小烜)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Rights and Interests in the Third Party Online Payment

XU Jing
(School of Law,Xinjiang Normal University,Urumqi Xinjiang 830017,China)

At present,problems in the third party online payment include:the consumer personal information leaking,third-party payment errors and the third party capital regulation.Our country can draw lessons from the experi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the European Union law.We can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personal information,improve the third-party payment mechanism,strengthen the regulatory capital of third-party payment institutions and perfect the legal norms of electronic commerce and electronic payment market.

electronic commerce;the third party online payment;protection of consumers'rights and interests

D922.23

A

1008-4681(2016)04-0072-03

2016-04-26

许晶(1992—),女,新疆沙湾人,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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