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投案: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及出路——从三起涉及自动投案的案例谈起
2016-03-23方海涛马进驻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1期
方海涛,马进驻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重庆,400025)
自动投案: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及出路——从三起涉及自动投案的案例谈起
方海涛,马进驻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重庆,400025)
[摘要]在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自动投案成为认定一般自首的关键。司法解释列举式的局限性使“自动投案”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理清自动投案的立法价值,选择恰当的认知路径和判断标准是找到解决争议的出路。
[关键词]自首;自动投案;认知路径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在多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自动投案成为认定一般自首的关键。司法解释明确了一些自动投案的具体行为,但列举式的局限性使其必然无法满足千变万化的司法实践。如何理解和适用自动投案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笔者拟从三起涉及自动投案的案例谈起,希望找出解决争议的出路,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自动投案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议
案例1:2012年1月始,犯罪嫌疑人段某和卢某共同经营一家假冒LV、GUCCI等名牌皮具的店铺,2012年12月该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时销售金额已达八万余元,两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案发时两人并不在店内,民警便电话通知两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段某接民警电话后准时来到公安机关,而卢某因害怕逃往外地,数日后经亲友规劝才到公安机关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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