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遗嘱的性质
2016-03-23檀钊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8期
檀钊
(北海职业学院 文化与传媒系,广西 北海 536000)
论共同遗嘱的性质
檀钊
(北海职业学院 文化与传媒系,广西 北海 536000)
共同遗嘱是一种复杂的行为,因其形式多样,导致对其性质的界定较为困难。针对共同遗嘱性质的界定,必须依据共同遗嘱的不同形式,分别探讨其性质。单纯的遗嘱人相互继承的共同遗嘱,性质就是一份契约;单纯指定第三人最终受益的共同遗嘱,具有单方行为的性质;既约定相互继承,同时又指定第三人最终受益的共同遗嘱,则要分阶段论性质。
共同遗嘱;性质;形式;限定
行为性质是指行为的本质,是一个行为所具有的区别于其他行为的根本属性。共同遗嘱的性质就是共同遗嘱区别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根本属性。共同遗嘱制度肇始于中世纪欧洲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习惯法,主要适用于夫妻间。我国尚未确立共同遗嘱制度,但考察确立了共同遗嘱制度的境外国家和地区(包括德国、韩国在内),共同遗嘱的订立主体一般都限定为夫妻,这大概是由于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共同财产相比,夫妻共同财产具有更多的家庭属性和亲情因素。立法确认夫妻可以订立共同遗嘱是妥适的选择。[1]基于此,我们讨论共同遗嘱性质时,也将立遗嘱的主体限定于夫妻之间。
一、共同遗嘱性质的主要观点
综合考察学者们对共同遗嘱性质的研究成果,总体看来分为两种观点,多数人认为共同遗嘱是共同行为,少数人认为共同遗嘱是契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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