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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唐代的免债赦令与抵赦条款

2016-03-23王鹏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6期

王鹏

(西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略论唐代的免债赦令与抵赦条款

王鹏

(西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摘要:唐代中央政府曾多次施行恩赦,其中的免债赦令涉及到民间债负,而民间则对中央政府通过免债赦令免除民间债负的做法,多持抵触态度。这从敦煌吐鲁番发现的契约文书中频繁出现的“后有恩赦,不在免限”等抵赦条款中,可以看出。这些含有抵赦条款的契约文书,是民间意志的彰显。唐时免债赦令的多次发布与民间抵赦条款的频繁出现,是国家意志与民间意志拉锯博弈的生动表征。

关键词:唐代;免债赦令;抵赦条款

中国的赦免制度源远流长。出于缓和社会矛盾,维护封建统治的需要,历代统治者都会在特定的时机(新皇登基、册封皇后、大寿、军事大捷等)推恩行赦。唐代的恩赦制度除了宽免罪犯之外,还会免除民间债负。唐律中专门针对恩赦中免除民间债负的规定虽然甚少,但与敦煌吐鲁番出土的契约文书相比照,仍有不少值得我们关注的地方,如这一时期免债赦令的内容及表述方式、免债赦令的执行贯彻情况、民间对国家直接以法令的形式免除债负的态度与表现等。本文即拟通过传世文献与敦煌吐鲁番文书中所记载相关内容的比照,探讨上述问题。

一

《尚书·舜典》云:“象以典刑,流宥五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1](P77)孔颖达疏云:“若过误为害,原情非故者,则缓纵而赦放之。”[2](P521~522)可见,“流宥五刑”和“眚灾肆赦”是恩赦的初级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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