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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在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案中的适用

2016-03-23徐孟华乐阳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6期

徐孟   华乐阳

(1.华中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2.武汉理工大学 文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论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在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案中的适用

徐孟1华乐阳2

(1.华中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2.武汉理工大学 文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摘要:关联公司的兴起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关联公司的发展一方面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使资源的分配达到了比较合理的状态,有利于企业间的合作;但是,另一方面,一些企业则利用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来逃避法律责任。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公报案例表明,虽然法院并不能直接适用《公司法》相关法条对关联公司人格混同行为进行规制,但是可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要求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判决结果更符合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基本精神。

关键词:法人人格否认;关联公司;人格混同

股东有限责任和法人独立人格充分保障了公司股东的利益,但当股东滥用其权利时就需要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刺破公司面纱,直索股东责任,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平衡了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应该追究滥用权利的股东的责任,但对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的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却并未进行规制。笔者拟通过刊登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0期的一则案例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一、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在我国立法中的体现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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