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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评述

2016-03-21张巩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2016年1期

文/张巩



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评述

文/张巩

摘要:通常认为,由于自然垄断行业固有的技术经济特征,如果任由市场竞争机制发挥作用,极易导致规模不经济和恶性竞争,不利于社会福利的改进以及资源的优化配置,所以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必须加以适当的规制,对其进行监管。政府监管体系包括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三个部分,目前,亟需通盘考虑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三者之间的关系,构建能够改善监管理念、提升监管质量的监管体系。

关键词:自然垄断;政府监管;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

中图分类号:F249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对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体系的研究起步较晚,研究成果也多是建立在西方国家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例如,我国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监管改革主要参照的是西方激励性监管理论。然而,这种理论适用于市场经济体制成熟的国家,并且需要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支撑,显然,将其实践于我国的自然垄断行业就会出现诸多问题。由于监管体系的改革不仅涉及到监管机制的调整、监管体制的建立,还涉及到监管制度的安排,需要通盘考虑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三者之间的适应性关系,对此,国内学界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展开研究。

一、监管手段:放松与强化

在我国,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进入一直实行较为严格的监管,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内学者对是否应该放松进入监管展开了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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