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与处理
2016-03-21赵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消费导刊 2016年2期
赵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与处理
赵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在司法实践中,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有关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经常被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引用,作为要求改变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比例的依据。本文从夫妻共同财产的多种存在方式从实务方面介绍了该种行为的客观表现,并总结出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要件,最后结合转移财产的不同行为方式,在司法认定上给出了具体的证据材料的收集与审查方式。
关键词: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转移方式多样化 构成要件 证明与追索
一、实务难题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婚姻法解释一”规定,此情况下,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经常被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引用,作为要求改变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比例的依据,但如何证明与认定有这一条规定的隐藏、转移等情形的存在,是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与法官均需解决的实际问题之一。……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