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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执法后果很严重

2016-03-21倪方六

山海经 2016年13期

●倪方六

暴力执法后果很严重

●倪方六

古代为何会出现刑讯逼供?

古代如何防范审判出错?

案子都是由人来查、人来审的,客观上很难保证一点不错,如果有人营私枉法,冤案就更不可避免。

中国古人早就意识到这一点。《尚书·周书·吕刑》中就曾提到过刑法审判中的五大弊端:依仗官势、挟私报复、暗中做手脚(一说听信女人枕边风)、索受贿赂、谒请说情,即所谓“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如果法官行为在这五方面有失检点,会造成判罚不公。

就追责来说,先秦时期的惩处力度相当大。为了防止官官相护,还出台了举报奖励制度:如果同事能主动检举揭发枉法官员,不只可免予处分,还能顶替枉法官员职位,享受相应物质待遇。

因为有一系列严格的追责制度,先秦时代司法人员大都能严于律己,依法办事,捍卫法律尊严。有的人甚至因办错案子而自责,自杀偿命。在现代司法界也评价甚高的春秋时期的李离,是相当于晋国最高法院院长的狱官,《史记·循吏列传》记载,因为误听误信,错杀了人,李离十分自责,自己拘禁了自己,给自己判了死刑,虽然当时的国君晋文公重耳都替他脱罪,李离仍拒绝赦免,伏剑自杀。

在追责制度外,先秦时还有一套纠察制度,为受害方提供申诉渠道。

《周礼·秋官》中记载过,有一个职位叫“禁杀戮”,这是周代“掌司斩杀戮”的国家高级公务员,专门负责纠察官民擅自动用斩杀刑罚的行为,监察故意不受理案件或者阻挠他人投诉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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