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纪新常态释放出什么信号?
2016-03-21薛万博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6年3期
薛万博
对于惯常看到官员拟任公示或“双开”处理通报的公众来说,官员被大幅降职的新闻更能吸引关注的目光。尤其是“连降七级”“连降四级”之类的跨度表述,更是人们热议的话题。
那么,无论降职的幅度大小,作为一种日渐经常的组织处理方式,在新常态的形成中意味着什么?
当降职作为严肃党纪政纪的相应手段成为新常态时,有舆论猜测:这种组织内部的处理,是不是以处分代替刑事责任的一种“从轻处理”?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认为,组织处理并未“从重处分”或者“宽大处理”,而是体现当下纪委办案要根据具体事实,“为什么不直接开除或者直接降到办事员级别?就是根据违纪事实,程度不同,处分不同”。
2015年3月23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刊发的一篇阐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与任务的文章提出:“管党治党靠什么?靠依规治党、严明纪律。……现在存在一种倾向,纪委只重视查办大案要案,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就没人管、不追究,忽视日常监督执纪。这既是错把法律当作了尺子,也是错误的政绩观,放松了对党员的要求,损害了党纪的严肃性,造成我们的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无数案例表明,领导干部‘破法,无不从‘破纪始。纪委就要用纪律衡量党员干部行为,守住纪律这条底线,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及时处理,决不能养痈贻患、放任自流。”
不难看出,越来越多的官员降职事件表明,纪检部门的执纪思路已经调整为——既要做到“纪在法前”,又要坚持“纪比法严”,意在警示官员,即便不违法,但只要违反党纪、政纪,同样会受到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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