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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职是一种怎样的处理方式?

2016-03-21任红禧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6年3期

任红禧

1月29日上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布了一则非常引人注目的信息——“中央纪委2015年给予10名中管干部党纪重处分,并做出重大职务调整”。

所谓“中管干部”,就是由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绝大多数为副省部级及以上干部,也包括个别特殊岗位的正厅级干部。

在中央纪委发布的这份“批量”重处理的名单中,职务降幅最大的是江西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刘礼祖——从副省级直降为科员;职务降幅最小的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刘志勇——由副省级降为正厅级非领导职务。此外,还有二人降为副厅级非领导职务,一人降为正处级非领导职务,三人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两名央企负责人按部门副职以下(不含副职)安排工作。对这种重大职务调整,媒体普遍称之为“断崖式降级”。

1月30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刊文指出:所谓“断崖式降级”,其实是媒体对曾身居高位的党员领导干部因违纪被“非正常”去职、大幅度降级现象的一种比喻。用“纪言纪语”来讲,是在纪律审查当中对严重违纪的被审查人,依纪依规给予党纪重处分(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三种情形),同时在职务上进行重大职务调整。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本意见所称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

可见,职务调整是组织处理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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