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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宫廷优伶探微

2016-03-19周侃,王坤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2期

周 侃,王 坤

(首都师范大学初等教育学院,北京100037)

唐代宫廷优伶探微

周侃,王坤

(首都师范大学初等教育学院,北京100037)

[摘要]唐代歌舞、戏乐之风盛行,皇帝大都偏爱声色。出身卑微的众色优伶作为宫廷乐舞戏表演活动的主体,应召宫廷执事应差,为皇室、百官提供乐舞戏表演服务,优伶服役期间可获得政府发放的衣粮、田亩以及皇帝的赏赐,个别色艺绝佳者甚至能跻身仕途,但总体社会地位不高,为士人不耻。

[关键词]唐代;宫廷优伶;执事;乐户;音声人;宫妓

一、身份构成

唐代宫廷戏乐机构教坊、梨园以及太常寺通过征召、雇佣等方式聚揽了来源于社会各阶层的优伶,其中既有从良民身份直接编入乐籍者、从官贱民中选拔擅长戏乐者,又有犯罪贬配人员、战俘及其妻子等。宫廷优伶身份复杂,主要包括乐户、音声人以及宫妓等。

(一)乐户

乐户即在籍乐人。至晚在北魏,已经出现单列户籍、在宫廷从事戏乐活动的乐户。唐武德以后因战争、叛乱、籍没等因素,大量乐户进入宫廷,在太常寺分番上下,即所谓“上番乐户”、“太常杂户子弟”,其身份是官户,或称番户。此外还有长上乐户长期在宫廷从事戏乐活动。如《唐六典·太常寺》载:“长上散乐一百人,太常自访召”。[1]406长上乐户大部分属于官奴婢。官奴婢成为乐户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个条件是相貌需端庄,男性官奴婢在13岁以上(在外州者15岁以上),送太常寺的太乐署学习音乐并服役;16岁以上,则送太常寺鼓吹署及少府学习、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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