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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名“能动司法”
——兼谈“能动检察”之本体价值

2016-03-19陈丽玲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2期

陈丽玲

(桂林广播电视大学,广西桂林541002)

正名“能动司法”

——兼谈“能动检察”之本体价值

陈丽玲

(桂林广播电视大学,广西桂林541002)

[摘要]根源于西方实用主义的司法能动主义并非我国能动司法的源头,前者通过法官的创造性影响国家公共决策,后者更多体现为一种理念,强调法院整体适应社会变革所作出的司法调整。能动司法与司法消极性不相冲突,司法消极性更多体现为相对意义的消极,并不因此否定司法的能动作用。能动司法的政治性并不导致政治优先与法律至上对立,但能动司法必然有所限度,不能突破现有法律权限和范围。能动检察在法理上并不存在,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属性决定了检察权本身是积极主动的。

[关键词]能动司法;能动检察; 本体价值

“能动司法” 作为当前一个耀眼的法律专语,一经提出即在学术界引发颇多争论。那么,作为“一府两院”宪法体制下同属司法机关的人民检察院,是否也存在“能动”的问题却鲜见提及。就此,本文以对能动司法的理性评判为切入点,就“能动检察”提出浅见。

一、一种误读:能动司法=司法能动

基于当下学术界潜行的“在西方理论资源中为本土创新性实践寻求正当性依据”的法律移植思维定势[1]270,在论及能动司法时大多将司法能动作为其渊源而成为支持亦或反对的理论依据。“这种状况使得讨论中各自的实际指陈常常发生错位,不仅阻碍了彼此间真实的交流和沟通,更影响着对能动司法这一现象的认识和评价”[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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