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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中有关电子证据的两个问题

2016-03-19李自柱

电子知识产权 2016年12期

文/李自柱

知识产权诉讼中有关电子证据的两个问题

文/李自柱

电子证据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使用已成为常态。在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就是确定其真实性。在真实性的审查判断中,应当结合电子证据的特性,综合运用多种方法。第三方电子证据保全机构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应当有立足之地,但应当对其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

电子证据、真实性、电子证据保全

证据是诉讼中查明案件事实的必要条件和得出裁判结果的基础,因此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官在诉讼中都对证据给予了足够的重视。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电子证据1“电子证据”已经成为人们约定俗称的称呼,我国三大诉讼法中所用术语均为“电子数据”,本文为行文方便按照约定俗称的称呼均使用“电子证据”这一术语,但与“电子数据”实为同义。在诉讼中的使用渐趋频繁,尤其是在与网络有关的知识产权诉讼中,电子证据的使用已成为常态,但也同时存在许多问题。本文从司法实践出发,对电子证据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两个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当然这两个问题也不限于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存在。

一、知识产权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基本概况

(一)电子证据使用频繁、比例高

随着计算机及网络的普及、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大多单位已经实现了无纸化办公。无论是公司内部管理还是对外开展商务,电子化已经成为习惯,并被普遍接受。这种现实在司法审判上的反映就是电子证据已经成为案件审判中最为常见的证据类型,尤其是与网络相关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几乎所有的案件都会涉及到电子证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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