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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乎劣乎一部法

2016-03-19本刊编辑马征

当代工人(A版) 2016年6期
关键词:合同法活力补偿

文|本刊编辑/马征

特写

优乎劣乎一部法

文|本刊编辑/马征

2009年,我到杂志社来,负责职工信箱这个政策咨询类的栏目,几乎每天都有职工打电话来问法规问题,主要集中在工伤、工龄和劳动合同这三类,尤以后者为多。

作为一个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我只有恶补才能应对。前半年时间里,不记得《劳动合同法》翻了多少遍。只要一听到是此类问题的,下意识就会想起第四十二条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第四十四条是应该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我看来已经很严苛了。但职工的遭遇仍让我无言以对:有的职工工作了近20年,没签过合同;有的职工即便签了合同,单位一句话就得收拾东西走人,一分钱补偿没有;至于法律规定的同工同酬,更是想都别想。

一晃,近7年过去了。今年2月份,有两位之前我采访过的职工打来电话,称当年他们维权的官司至今未结束。法律虽在,威严何存?

最近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争议多了起来。有人说它制约了企业发展,降低了劳动力市场灵活性,让工资增速超过了劳动生产率。可至今我每周接到职工的求助电话,很多还是未签合同、拖欠社保的诉求。这里面既有小民企,亦有大国企。

是不是守法企业就没有活力了?法律规定得很明确,一些条件下企业可以解雇员工。对职工而言,用脚投票更加没有限制。企业活力差,应该到市场大形势里找找原因,而不是把板子打在一部法律身上。

《劳动合同法》是优是劣,我们应多听听职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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